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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被喊停 中融人寿称正推进股东增资

  • 发布时间:2016-02-26 07:20: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袁园  责任编辑:毕晓娟

  昨日(2月25日),保监会在官网上发出今年第5号监管函,责令中融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人寿)即日起不得增加股票投资,并采取有效应对和控制措施,切实防范投资风险。

  对此,中融人寿方面表示,公司正在积极推进股东增资行动。

  业内人士分析指出,偿付能力不足的原因非常多,也不是个案,尤其是像中融人寿这种成立时间不久且处于快速发展的企业,更容易出现偿付不足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只需通过注资、发债或者调整业务即可。

  责令停止股票类投资

  25日,保监会发5号监管函称,鉴于中融人寿2015年三季度末和四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115.95%和74.62%,偿付能力溢额-23.49亿元和2.82亿元,属于偿付能力不足类公司。根据有关规定,责令公司即日起不得增加股票投资,并采取有效应对和控制措施,切实防范投资风险。保监会还要求,中融人寿在偿付能力符合监管规定后,需向保监会请示,经同意后方可开展新增股票投资业务。

  资料显示,中融人寿成立于2010年3月18日,是一家全国性、股份制人寿保险公司,目前注册资本5亿元。

  值得注意的是,去年底,中融人寿通过中保协网站披露的数据还显示,截至2015年11月30日,其净资产为24.56亿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20.99%。在此情况下,中融人寿密集举牌三家企业,分别是天孚通信真视通鹏辉能源,增持股份均为5%左右。在这份报告中,中融人寿披露的其权益类资产账面余额为76.83亿元,权益类资产账面余额占上季末总资产的比例24.49%。举牌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和保险责任准备金,在保险责任准备金里,资金来源于万能险和分红险,万能险为其主力。

  然而,保监会披露的数据显示,中融人寿2015年四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仅为74.62%,偿付能力溢额也为2.82亿元。那么,中融人寿的偿付能力为何会在短时间出现这么大的反差?

  业内人士表示,中融人寿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分红险和万能险,而去年12月底,保监会对以万能险为主的高现价产品进行了规范,一些企业也在调整这方面的业务,偿付出现下降可能与此有关。

  专家:增资可改变偿付能力

  如今,偿付能力不足已经成为定局,如何改变现有局面才是关键。

  “改变偿付能力的办法主要有三种:通常是注资、改变投资结构、整顿内部经营业务,而注资是最快的方法。”北京工商大学保险系主任王绪瑾表示,导致偿付能力不足的原因有很多,不过像中融人寿这种新成立的公司,其主要原因就是业务规模发展太快,资金跟不上企业的发展脚步,这种情况增加注册资金就能解决。

  当被问及是否会有其他改变偿付能力的方法时,比如抛售权益类资产等。业内人士分析称,这种途径太过极端,只有业务触顶或者发展遇到瓶颈的企业才会去做。中融人寿其业务还在发展阶段,保费规模也在快速增长,此时偿付能力不足的原因多是资金跟不上业务发展速度,并非是大问题,增资应该还是其提高偿付能力不足的主要途径。

  据悉,中融人寿的股东包括启迪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所持股权已转让给清华控股有限公司)、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霍氏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海南爱科制药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

  中融人寿方面也表示,公司正在积极推进股东增资行动,尽快改善现状,提高偿付能力充足率。

  偿付能力不足并非个案

  偿付能力作为衡量险企开展业务的一个标杆,一直受到业内人士的关注,尤其是在“偿二代”进入实施的过渡期,监管对险企的偿付能力要求进一步提高。

  对此,业内人士表示,导致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的原因有很多,如资金运用问题、成本经营问题以及管理问题等,此外,业务发展过快未能及时补充资本金也会造成偿付能力不足。而且偿付能力不足并不是一家独有,只是各家公司问题的轻重不同。

  保监会披露的数据显示,2015年上半年,行业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67%。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的公司共有11家,其中财产险公司、人身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分别有4家、6家、1家。

  而在偿二代体系下也仍有不达标的企业。日前,保监会的新闻发布会上,保监会财会部主任任春生透露,按照偿二代标准,截至2015年四季度末,仍有6家企业不达标。

  对于消费者来说,可能最关心的是自己的保险利益会否受到影响。

  对此,业内人士指出,偿付能力不足并不会影响保单的给付,即便是理财类产品,其收益也不会受到影响。而且监管部门也有一套严格的赔付流程,即便险企真的倒闭,还会有保险保障基金介入,投保人的利益不会受到影响。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也在公开场合表示,偿付能力监管是保监会依法履行监管职能、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职责所在,对于任何违法违规行为,都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加以查处。

  《保险法》也规定,任何一家保险公司不允许倒闭,只允许被同行业收购,已投保的保险合同由收购方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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