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文辉:偿二代下二季度偿付能力“稳中有升”
- 发布时间:2015-09-23 08:34:04 来源:东方网 责任编辑:郭伟莹
9月22日,第16届中国精算大会在京召开,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体系(简称“偿二代”)毫无悬念的成为精算师们热议的话题。
中国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在会上披露了保险公司今年第二季度偿二代充足率及风险来源, 2014年第二季度、2015年第一季度和第二季度财产险公司偿二代下充足率分别为242.1%、282.0%和286.3%;人身保险公司分别为212.6%、255.3%和258.9%;再保险公司分别为306.1%、383.3%和430.1%。
今年进入偿二代过渡期,保险公司自2015年1季度起,编报偿二代下的偿付能力报告。
偿二代下试运行的偿付能力测试结果与风险状况基本吻合。陈文辉表示,“风险较低的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较偿一代下提高,而风险高的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较偿一代下降低。”
偿付能力充足率现分化
从年会披露的上述偿二代下偿付能力充足率的数据来看,与2015年第一季度相比,今年第二季度偿二代下行业平均偿付能力充足率相对稳定并略有提高。
具体而言,2015年第二季度偿二代财产险公司量化风险最低资本结构中,保险风险为56.8%、市场风险为40.8%、信用保险为32.0%、风险分散效应为29.5%。
对此,陈文辉表示,“财产险公司以短期业务为主,保险风险是最主要风险,说明财产险公司要强化风险管理,必须重点抓好业务质量,确保费率定价稳定和准备金充足。”
而第二季度偿二代人身保险公司量化风险最低资本结构中,保险风险为28.5%、市场风险为97.9%、信用风险为20.0%、风险分散效应为24.2%、损失吸收效应为22.1%。
“人身保险公司长期业务和长期投资资产占比较高,市场风险是其面临的最主要风险,说明人身保险公司要强化风险管理,必须做好资产负债匹配管理,有效控制市场风险。”陈文辉解释道。
整体而言,2015年第二季度,相较偿一代,大约三分之一的公司充足率提高,三分之二的公司降低。偿二代下,2015年第二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的公司共有11家。
陈文辉认为,“偿二代能够更加全面、科学的计量风险,业务结构良好、投资稳健的公司风险较低,偿付能力充足率较偿一代下提高,而风险高的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较偿一代下降低。”
另据介绍,股市出现较大波动后,整体上对全行业偿二代下充足率影响不大。不仅如此,对个别权益类投资风险较高的公司,偿二代也敏感地识别出了其风险,为监管部门持续跟踪高风险公司、及时监管受股市波动影响较大的公司提供了指引。
希望偿二代对接新兴市场国家
陈文辉在会上表示,目前,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缺少偿付能力监管制度。“我们希望推动偿二代进入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这样一来,我国保险公司走出去就会更加顺利。”
当前,国际主流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包括的欧盟Solvency Ⅱ、美国RBC制度,以及新加坡新一代风险资本监管框架(新加坡RBC 2)和澳大利亚寿险及非寿险公司资本标准等。
不过,欧盟Solvency Ⅱ在实施过程较为困难,主要原因是欧盟28个成员国的发展水平各不相同,每个国家对本国保险公司进行监管,开发成本及监管成本过高,监管尺度也难以保持一致,在实际运行中过于复杂。欧盟Solvency Ⅱ自2001年正式启动后,从初次预计实施的2012年,推迟到2014年,近期又再次延迟实施日期。
美国RBC监管体系则是借鉴银行监管中的“风险资本要求”标准,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规模和风险程度设定资本要求,通过对资本充足性实行监管,以控制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关注的是偿付能力资本要求,其标准是基于监管部门的立场、为保护保单所有人而设定,衡量的是行业共性风险,而没有基于单个保险公司风险的监管。
陈文辉称,“我国偿二代基于我国与新兴市场特点,无论在"三支柱"监管框架,即分别从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三个方面,还是从具体的监管标准和监管要求方面,都具有一定的先进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