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场所非法期货交易应被认定无效
- 发布时间:2015-11-09 07:48:26 来源:中国证券报 责任编辑:张明江
今年10月,在回答投资者“能否向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申请认定有关交易场所是否开展了非法期货交易”的问题时,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按照国务院文件规定,地方交易场所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监管原则进行违规处理、风险处置等工作。同时根据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有关制度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交易场所、交易行为认定存疑的,可提请部际联席会议认定,并由后者出具认定意见。
这也是监管部门对“非法期货交易”的最新表态。而且已经有法院对变相期货交易做了判罚,可以为此类案件做参照。
在回答上述问题时,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关于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性质认定的问题,国务院文件有明确规定。《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规定,地方交易场所均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日常监管、违规处理和风险处置。《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12〕3号)规定,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对交易场所涉嫌从事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性质认定存疑的,可提交联席会议认定,由证监会在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出具认定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的规定,明确证监会内部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保证出具性质认定意见的工作质量,支持有权机关依法查处违法证券期货活动,证监会于2013年底向各派出机构印发了《关于做好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办发〔2013〕111号)。
证监会出具性质认定意见,本质上是应有权机关的请求,对其查处违法证券期货活动提供的专业支持。证监会出具的意见,仅供有权机关参考,不能代替其依法作出的认定结论。一项交易活动是否违法,须由有权机关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断。如果投资者认为某项交易活动构成非法期货交易,应向有权机关提出,请其调查处理,这样才有利于依法有效地解决问题。
在今年5月份的一起投资者状告投资公司的诉讼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首次明确了非法期货的认定标准。一是形式上是否构成期货交易,形式的判断要素包括标准化合约、公开交易、集中交易、未来交付、以保证金做担保、以对冲方式完成交易则为期货交易。二是实质上是否构成期货交易,实质上的判断要素包括交易的目的并非转移商品所有权,而是期望在价格波动中赚取差额利润;交易功能并非促进商品流通,而是套期保值、发现价格和投资管理。
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书还指出,《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不仅为限定交易场所、实现市场管理的需要而设置,同时为规范期货交易本身、保护公众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正常经营而设置。期货交易相较于一般现货买卖具有较大的风险性和投机性,如期货交易可以无限制地在未依法设立的期货市场中进行,可能导致因缺少明确的监管部门和监管规范,市场价格被操纵,引发市场秩序混乱和巨大的市场风险。未依法设立的期货市场因不受监管,无法实现客户资金封闭运行,投资者面临资金被挪用、自己承担风险头寸、对手欺诈交易等巨大风险,资金安全和投资利益均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基于此,非法期货交易应当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效,因无效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应当依法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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