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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业绩提成起争议

  • 发布时间:2016-03-18 09:31:20  来源:东方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张明江

  近日有报道称,上海猛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扬帆在管理“光辉岁月”等私募产品期间,采用“非常规方式”随意提取巨额业绩报酬,而持有人并不知情。3月15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公告称介入调查,而猛犸资产官方回应其行为并不违背合同,合法合规。此事旋即在业内引发广泛讨论。

  业绩提成不透明

  3月14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官网发布名为《对某私募基金管理人业绩报酬提取情况进行自律调查》的通知显示,“近日,有媒体报道,某私募基金管理人随意提取业绩报酬,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基金业协会对有关情况高度重视,已经要求相关机构做出说明,并按程序启动调查工作,对有关情况予以全面核实。基金业协会欢迎投资者和社会各界提供调查线索。”该通知提到的某私募基金管理人,正是明星基金经理陈扬帆。曾任兴业全球基金管理公司投资副总监的他,年初以一篇《光阴的故事》挥别兴业全球基金,高调宣布“奔私”。

  陈扬帆的公募管理成绩单不乏亮眼之处。2014年第一季度,在全部1669只公募基金中,他管理的兴全轻资产、兴全有机增长包揽业绩排行冠亚军;2014年上半年,兴全有机增长位列所有混合型基金冠军;兴全轻资产位列所有股票型基金亚军。这位昔日的明星基金经理人之所以被推到舆论的风口浪尖,是因近期多位投资人曝料称,直到今年2月才发现,陈扬帆在去年7月至12月期间的业绩高点提取了3次报酬,却未用任何形式告知持有人(旗下其他产品也是如此,至今可能大部分投资者还不知道),不仅违背提取业绩报酬同时开放投资者赎回或进行分红的常规做法,且使用极为隐蔽的“缩份额法”计提,以至很难被发现。

  公开资料显示,“光辉岁月”成立于2015年3月6日,封闭期一年。记者查询到的最新净值是2015年6月的1.45元,但据部分投资者透露,截至2月26日,该产品净值已跌至0.89元。封闭期结束在即,投资者已面临亏损。

  对于市场的质疑,猛犸资产市场总监表示,公司提取产品业绩报酬是按照产品高水位法的规则计提,即每当产品净值创历史新高时便可计提。3月14日,猛犸资产官网发布《严正声明》称,“公司所有产品的合同均经公司合规部门及托管机构的法律合规部审查后,经当事各方自愿签署后施行,合同合法合规有效。”

  猛犸资产表示,合同是约束当事各方的基础,也是当事各方的行为准则,公司产品的运作都是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并在托管机构的监督下操作,不存在任何不合规的操作。声明中还提到,“份额法”与“净值法”,同属业内通行的业绩报酬提取方法,对各方实际利益并无区别,且否认陈扬帆购置别墅等传言,称保留对造谣者采取法律行动的权利。

  不过,猛犸资产在声明中表示,会进一步改善信息的披露,“虽然此前合同并未规定份额法的管理人告知义务,但现在我们认识到如果能够及时告知客户会提升客户体验,这是我们之前客服工作的不周之处,在此谨向客户表示歉意,我们目前已经进行了改进。”

  私募监管存漏洞

  该起事件争议的焦点在于,猛犸资产在业绩提取上采取非主流的“份额法”,但并不能据此认为其管理不合规。业内人士指出,此事暴露出的问题,表明在私募基金净值公布、业绩计提、估值清算等领域,存在明显的监管漏洞,希望监管层以此为契机,进一步规范私募行业在业绩提取上的灰色地带。

  据私募业内人士介绍,“净值法”和“份额法”在现行法律框架下都合规合法,但实际使用“份额法”的私募较少。具体而言,“净值法”是提取业绩报酬时持有人的份额不变,扣减基金净值。而“份额法”与之相对,提取报酬时基金的净值保持不变,把持有人的份额缩减。

  格上理财研究员梁晓丹指出,猛犸投资是采用单人单水位法提取业绩报酬,即对每个投资者的每笔投资收益创新高后提取;业绩报酬提取在体现方法上有基金份额扣减和基金净值减少两种,从根本上说投资者所获取的收益没有本质差别,但在感知上会有区别。

  据悉,私募基金均在合同内规定业绩报酬的提取方式及提取时间,在基金收益创新高后,有些私募基金管理人按月计提,有些则按季度或年度计提,是否仅限于赎回开放日才提取业绩报酬,目前并无统一标准。

  中国基金业协会强调:“私募基金的业绩报酬应当由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合格投资者按照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协商,在基金合同中予以约定。基金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私募基金不得面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法违规提取业绩报酬。投资者在签订基金合同时,应当仔细审核相关条款,加强风险识别,保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公平有效的合同规则框架下,能否保障信息披露的完整及时,关系到每个持有人的利益。对此,济安金信基金评价中心王群航表示:“这一事件对于整个私募基金行业声誉的影响是巨大的,因此,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为维护行业的利益,希望私募基金行业应该有更多的信息披露,应该让"阳光成为最好的防腐剂"。”

  梁晓丹建议,一方面,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更全面地向投资者披露信息,如提取业绩报酬后,投资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变化、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等。另一方面,投资者应在签订基金合同时仔细研读合同条款,在确保自己明晰合同内容后再行签订,并及时了解所持有基金份额对应的基金资产状况,不单以基金净值作为基金收益的衡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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