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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私募基金非法集资变相坑人

  • 发布时间:2015-03-16 03:34:57  来源:西宁晚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张明江

  财富期货有限公司是我省唯一一家期货经营法人机构。公司始终秉承审慎合规经营、客户利益至上的经营理念,以繁荣我省期货市场健康发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整治非法期货行为、净化我省期货市场环境为使命。借“3·15消费者权益日”的契机,公司提示广大投资者提高警惕,防范以私募基金等变相形式非法集资和吸储的违法犯罪活动。

  私募基金又称为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其销售和赎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过私下与投资者协商进行的。

  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有权机关的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的对象是社会公众,手段大多为欺诈,以许诺高回报率和高利息率欺骗公众诱使其投资,欺诈性是其被法律禁止的最重要的原因。

  一般而言,私募基金的对象是少数的特定投资者,且对这些投资者要求的门槛较高,参与的资金量要有一定的规模,比如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其目的是共同投资、共享收益,当然也共担风险,但如果私募基金的发起人向投资人许诺高比例的保底收益,那么则非常有可能是非法集资或者非法吸储。

  我们通过下面的案例可以清晰地认识私募基金和非法集资的区别。

  案情:2012年5月,陈某在上海市注册成立国都公司,以“华贸易货交易所”和“正格木业”等投资项目为名,组织业务员采用随机拨打电话、银行工作人员介绍、举办项目说明会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承诺年固定收益11%至14%,按季度或年度定期支付利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至2013年5月,共非法吸收60余名集资参与人资金6,831万元。

  审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陈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在不具有募集基金真实内容的情况下,以发售基金为名,通过召开推介会、拨打电话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6,000余万元,扰乱金融秩序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评析:陈某等人所发售的股权投资基金未履行登记备案等法定手续,且不具有真实的投资内容,在募集说明书中夸大或者虚构基金的盈利能力及风险防控措施,并在募集过程中直接或间接向投资者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诱导投资者购买其产品。陈某等人还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其产品,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亦不作限制,所募集的资金亦未用于约定的用途,故其行为不符合以私募方式募集资金的相关要求,而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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