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发行国内首支契约型私募基金
- 发布时间:2014-10-23 06:32:17 来源:南方日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为了给创业创新中小微科技企业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近日,深国融前海金融管理有限公司在深圳发行国内首支契约型私募基金“深创1号”。该基金通过在投资者、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签订“一纸契约”,不仅让基金有较短的募集期、稳定的回报,更有完善的兑付保障。
突破“50人”限制基金参与主体拓宽
据了解,私募基金在组织形式上主要分为公司制基金、有限合伙基金和契约型基金三类。在2007年6月1日新《合伙企业法》实施前,国内大多数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采用的都是公司制的形式,比如设立一家投资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成立公司制基金。
随着新《合伙企业法》实施,有限合伙式私募基金也逐渐开始受到欢迎。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是指由投资管理公司和一部分合格投资者共同成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基金主体,投资者以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
“上述两种类型,都是目前最主流的私募基金组织形式,但随着私募基金规模逐渐扩大,一些制约因素也逐渐显现,其最主要的制约因素在于资金募集范围受限、募资难度较高。”一名业内人士分析说,“根据证监会相关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基金,必须遵循《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即投资者人数上限仅为50人,由于投资人数受限制,进而影响到资金的募集”。
此次成立的“深创1号”科技品牌发展基金是国内首支契约式私募基金,并不受上述两项法规的约束。根据今年8月21日证监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设立“契约型”私募基金可以适用《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即:“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这一规定使得基金的参与主体大大增加,特别对基金管理人与销售服务机构而言具有重大意义,在做大基金规模的同时,也将使更多投资者收益。
一纸契约联系三方节约成本缩短募集期
据该基金发行方介绍,和有限合伙制、公司制基金相比,契约型私募基金的特点是用一纸契约联系投资者、委托人和受托人三方。由于契约法律关系无需注册专门的有限合伙企业或投资公司,因而不必占用独占性不动产、动产和人员的投入。“契约私募基金通常都采用类似承包的方式,支付给经营者和保管者一笔固定的年度管理费用,如果经营者和保管者的年度管理费用超过了这笔数额,投资者将不再另行支付”。
正是由于契约型私募基金没有法人资格,不被视为纳税主体,因而只需在收益分配环节,由受益人自行申报并缴纳所得税即可,免于双重征税。目前我国的公募基金均采用的是契约方式设立,契约型私募基金正是借鉴了这一模式。
记者了解到,“深创1号”科技品牌发展基金的募集规模为3000万元,所募资金将支持“深创智能停车场系统”项目的发展。该基金将采取“债权加股权”的投资方式,持有人在获取稳定债权收益的同时,享有股权浮动收益。此外,与一般私募基金两到三个月的募集期不同,“深创1号”的募集期仅为一个月,且通过不动产抵押、股权100%质押,多位自然人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等措施,对投资者的兑付进行保障。
“与其他两种类型的基金相比,契约型基金虽然具有不可能比拟的优势,比如低成本运作、无双重税负、退出灵活、资金安全性等等。但是由于契约型私募基金并不具有法人地位,因此其能否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还存在障碍。”业内人士分析称,目前在二级市场,公募基金可以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但私募契约型基金是一种资金的集合,不能视为法人,在投资未上市企业的股权时,是不能够直接作为股东在工商局进行工商变更的。
此外,相关部门对契约型私募基金的税收政策目前也并不明确。“目前,国家对于公募基金有明确的税收标准,管理也较为规范;对于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的‘先分后税’以及GP为自然人合伙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也是较为明确的。但对于契约型私募基金,税收政策仍有待进一步明确”。
南方日报记者 邓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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