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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合同指引发布 "野蛮生长"正向正规军靠拢

  • 发布时间:2016-04-20 08:44:36  来源:新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张明江

  分别对契约型、公司型、合伙型私募合同做出规范指引

  “野蛮生长”了10年的私募正在一步步向正规军靠拢。中国基金业协会18日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这是继该协会集中公布失联私募名单,以及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之后,对私募管理的又一重要举措。

  随着私募基金的不断发展,作为私募基金的核心文件基金合同一直缺少专业指引,特别是一些中小基金或者新成立的基金,基金合同的制定较为随意,容易产生争议。面对私募基金行业鱼龙混杂的局面,中国基金业协会出台了《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该指引共有1-3号,分别对契约型、公司型、合伙型三种形式对相关合同做出了规范指引。

  具体来看,1号《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适用于契约型基金,指引对未成立法律实体、通过契约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基金管理人、投资者和其他基金参与主体按照契约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作出了规范。

  2号《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适用于公司型基金,主要是针对投资者依据《公司法》,通过出资形成一个独立的公司法人实体,由公司自行或者通过委托专门的基金管理人机构进行管理,投资者既是基金份额持有者又是基金公司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

  3号《合作协议必备条款指引》适用于合伙型基金,指投资者依据《合伙企业法》成立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基金管理人具体负责投资运作。

  >>分析

  私募行业规范化迈出关键一步

  私募基金曾经历了长达10年的“野蛮生长”,私募基金行业鱼龙混杂,2014年纳入“正规军”监管之后,问题相继暴露出来。部分机构借“私募”之名从事违法违规活动,而投资者无法从合同文本层面进行甄别。

  基金业专业资深人士、济安金信副总经理王群航分析认为,《私募基金合同指引》出台,使私募基金行业规则体系建设又向前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王群航强调,合同指引将强化私募行业的规范发展,它吸收了各类私募基金行业多年发展所积累的实践经验,对我国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意义非凡。

  基金业协会表示,为更好地防范和控制风险,保护投资人的权益,有必要在基金合同方面为私募基金设置必要的指引。私募基金合同指引是我国首套针对私募基金合同文本的系统性的行业指引,明确了私募基金规范性内容框架,厘清了私募基金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强化了各类基金的内部治理,体现了不同组织形式私募基金的差异化特点。

  此外,该合同指引的出台将为鼓励当事人契约自治、推动行业发展创新、强化信托关系、降低行业成本打下坚实基础。(记者敖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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