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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私募”考验监管协调性

  • 发布时间:2016-04-20 08:27:36  来源:新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张明江

  上海市公安局近日披露,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诈骗犯罪,国太控股、中晋股权投资基金公司、上海中晋一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等“中晋系”关联公司被查处。“中晋系”以及类似非法私募平台的存在,对我国的私募基金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

  我国的私募基金行业还不够成熟,与美国做比较,美国的私募基金行业资金规模巨大,但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只有2600多家,行业集中度高,而我国已注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数量是美国的近5倍。美国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主要是大型机构投资者和富豪阶层的个人投资者,而我国的投资者机构呈现散户化的特点。可见,我国出现的“全民私募”并不是正常现象,在规范行业的同时,也应该鼓励推动行业向专业化发展。

  中晋系和类似机构作为私募基金形式的理财平台,在合格投资人门槛和私下募集两个方面钻了监管机构的空子。

  首先,根据2014年8月份证监会出台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基金只能向特定的合格投资人进行募集,例如该办法第十二条界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但根据“中晋金钥匙三号”的募集公告,只要五万元就可以成为“中晋合伙人”,合格投资人门槛已经形同虚设。

  其次,根据监管部门规定,私募基金只能向特定人群进行募集,不能公开宣传和向不特定人群募集。为了贯彻这一精神,2016年2月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甚至规定私募基金只能向投资人公布信息,而不能进行公开信息披露。但通过明星代言、电视节目冠名等方式,“中晋系”显然已经完全实现了公开宣传和公开募集。

  “中晋系”理财平台主要以股权基金模式运转,但目前政府对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缺乏有效监管。2015年12月16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就《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目前,该办法尚未正式实施。

  在我国金融监管格局中,传统金融中介按照机构种类,被划分为银行系、证券基金系、保险系等,分别划归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机构监管,对于金融和类金融机构的监管,呈现出“常态垂直监管,风险属地处置”的金融管理体制,根据2016年2月正式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59号文)的规定,“对需要经过市场准入许可的行业领域,由准入监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监测和预警工作”,但发生风险时,却由各级地方政府的打击非法集资领导小组负责风险处置,主要是由各地金融办和公安司法部门具体负责,这必然在风险的管控上,存在着责任的割裂性和监管的不协调性,不利于将非法金融活动遏制在萌芽状态。

  “非法私募”的出现只是一个侧面。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系统性工程,各方需要有一揽子措施,用综合药方加以防范和化解。要疏堵结合、标本兼治,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大力发展普惠金融,加大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力度,完善民间融资制度,合理引导和规范民间金融发展。(吴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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