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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首发合同指引

  • 发布时间:2016-04-20 02:10:37  来源:新京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新京报讯 (记者陈彦旭)继“史上最严”的《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之后,4月18日晚间,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配套文件——《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这是中国首套针对私募基金合同文本的系统性的行业指引。

  根据指引的要求,私募基金合同在订立时,需和投资者明确约定存放资金的专用账户、备案法则等条款。分析人士认为,这将使私募基金管理由通则向细则方向深化。

  《指引》要求,合同应订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将私募基金募集期间客户的资金存放于私募基金募集结算专用账户,订明账户开户行、账户名称、账户号码、监督机构等。

  北京大学经济学系主任曹和平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合同条款规范化文件一直没有明确规定,此次《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的发布,使私募基金管理由通则向细则方向深化。

  亦有业内人士认为,目前,中国大的基金投资机构都已向外国学习,早设有专用账户。为降低风险,投资机构会对一个项目设有多个专用账户,起到隔离作用。投资人与投资机构签订合同,投资人资金就要按合同履行,所存风险后果也由投资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对项目的了解和风险的把控才是投资人在资本市场受益的关键。

  《指引》同时要求,基金合同中应约定私募基金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后方可进行投资运作。

  2015年12月16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首次以文件形式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先备案私募基金后再投资运作。昨日,中国基金业协会进一步解读称,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不是行政许可,协会对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信息不做实质性的事前审查。备案不影响基金合同的效力以及基金的设立,但未经备案不能进行投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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