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1日,一则关于但斌旗下百亿私募公司遭投资者起诉的消息引发市场热议。据了解,这一消息起源于上海金融法院公布的一份民事裁定书。
日前,上海金融法院发布了关于阎某与深圳东方港湾投资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公开资料显示,东方港湾是知名基金经理但斌执掌的百亿级私募。
对此,东方港湾相关人士在接受中国证券报·中证金牛座记者采访时表示:“法院已裁定驳回,请以法院裁定为准。同时,东方港湾一贯以合规合法运营为先,始终以投资人利益为重,尊重国家法律、遵循法院判决,并对任何无端造谣生事、肆意捏造事实,甚至可能严重影响我司声誉或造成极大负面影响的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公司回应:以法院裁定为准
民事裁定书内容显示,投资者阎某向上海金融法院请求:确认《某私募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第二十四条仲裁条款无效;判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诉讼费。而该案被申请人为住所地位居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的某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为但某。
由于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信息均与知名百亿私募机构东方港湾吻合,故多方消息均将此诉讼案的一大当事人指向东方港湾。
对此,东方港湾相关人士在接受中国证券报·中证金牛座记者采访时表示:相关事宜据了解,法院已裁定驳回,请以法院裁定为准。同时,东方港湾一贯以合规合法运营为先,始终以投资人利益为重,尊重国家法律、遵循法院判决,并对任何无端造谣生事、肆意捏造事实,甚至可能严重影响我司声誉或造成极大负面影响的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争执重点是什么?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投资者因何而起诉?双方争执点在哪里?
据悉,投资者阎某提出的主要诉讼请求之一是确认《某私募基金合同》第二十四条仲裁条款无效。其认为,被申请人为避免其与投资者之间的争议被公开,从而影响其声誉和商业利益,在《基金合同》中设置了仲裁格式条款,限制投资者对争议解决条款的协商权利,该等条款非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对申请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首先,《基金合同》第二十四条仲裁条款为格式条款;其次,该条款非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对申请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再次,申请人作为委托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和消费者,被申请人订立仲裁协议未采取合理提醒注意义务,应属于上述无效格式条款情形。最后,被申请人利用仲裁不公开的制度,设置不合理的仲裁格式条款,企图掩盖投资劣迹,欺骗更多的投资人,该等仲裁条款的效力不应得到支持。
对此,被申请人某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称,首先,申请人收到了相关风险提示,并通过代销券商A证券电子平台以电子签约方式签署了《风险揭示书》,《基金合同》第二十四条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是申请人等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其次,关于以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被申请人及代销机构已经通过各种途径提示申请人注意,尽到了充分提示的义务。《基金合同》相关条款字体已经加粗,《基金合同》第52页,“风险揭示”部分另有单独提示;《风险揭示书》“投资者声明”中第10条,申请人也已经单独确认了解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条款对仲裁事项、仲裁机构、仲裁地点等做出了明确约定,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真实明确。
再次,《基金合同》第二十四条仲裁条款,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规定的“免除或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也不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合同各方之间是平等的商事法律关系。申请人作为投资人绝非消法意义上的“消费者”,更不能只接受投资收益、拒绝承担投资损失。
法院裁定:驳回申请
根据民事裁定书的阐述,双方争执焦点中的第二十四条款主要是涉及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有关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及对本合同项下条款的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为本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法规),并按其解释。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院,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市。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对于上述争议,上海金融法院表示,对于本案中的争议解决条款,实质是对争议的选择,并未免除或者减轻合同拟定方的责任。《基金合同》关于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条款亦进行了加粗加黑,仲裁协议内容系单独一章节,文字表述清楚易懂,且放置于合同文本最后部分,起到了提示的作用,仲裁条款应为有效的仲裁条款。当事人签订的《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仲裁事项和仲裁机构。该仲裁协议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即上海仲裁委员会,系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其有权根据当事人签订的仲裁协议受理仲裁案件并做出裁决。
综上,上海金融法院认为,各方当事人基于真实意思表示签订的仲裁条款,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涉案纠纷应由仲裁条款明确约定的上海仲裁委员会受理。裁定:驳回申请人阎某的申请,申请费人民币400元(已预交),由申请人阎某负担。
(责任编辑:叶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