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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6日 星期一

互联网金融创新要有“法律底线意识”

  • 发布时间:2015-06-29 17:03:26  来源:中国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毕晓娟

  原标题:互联网金融创新要有“法律底线意识”

  互联网金融的“1.0时代”,仅是金融机构借助计算机提高业务处理效率;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渗透,设备越来越轻便化,特别是智能终端的出现,民间金融被互联网化,发展到“2.0时代”;

  人工智能物联网将催生融合金融,再进一步是绿色金融、法治金融,即是“3.0时代”。

  互联网金融创新的风险在于:互联网非面对面、虚拟性的特征,我们要强化实名认证;互联网业务的便捷性存在风险,必须以安全性为前提;公开透明是互联网的基础特征,但互联网的远程交易又削弱了真实性和有效性,必须接受监督;金融机构不能利用自身的业务优势侵犯用户的权益。

  锐观点

  新兴互联网金融产品快速发展,互联网金融逐渐成为一种“独立的力量”。互联网金融企业要坚持风险防控底线的导向,这个底线就是“各类互联网金融创新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本报记者陈磊

  “我们的各类互联网金融创新,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和金融法规的明确规定,服从各类从事金融业或类金融业服务的基本原则,无论在网上还是网下,都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开展基本金融业。”

  在近日召开的“2015中国互联网金融创新论坛暨中国互联网金融创新研究院成立大会”上,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主任王岩岫作出上述表示。

  信息技术助力

  互联网金融进入“3.0时代”

  互联网金融发展迅猛,现如今已形成P2P平台、众筹、第三方支付等多种形式的网上金融交易结构。

  发展最快的当属P2P平台。6月10日,一家从事P2P行业研究的第三方机构发布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5月底,全国共有3349家P2P平台。

  中国人民银行主管的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上月发布的《中国支付清算行业运行报告2015》显示,全国P2P平台2014年成交金额为3291.94亿元。

  中国社会科学院此前发布的《中国金融发展报告(2014)》称,新兴互联网金融产品快速发展,互联网金融逐渐成为一种“独立的力量”。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教授已经关注并研究此种“金融新生势力”。

  今年5月底,黄震向《法制日报》记者表示,催生“金融新生势力”的动力,既有技术创新的驱动,特别是智能终端的普及,让每个人用得起智能终端、连得起网络、享受得到服务,也有我国对金融创新和金融改革的鼓励。

  在2015中国互联网金融创新论坛上,申万宏源证券公司总经理李梅表示,随着互联网、社交网络、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的普及和应用,互联网和各行各业的融合发展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短短两年时间,互联网金融从“1.0时代”迅速发展到“3.0时代”。

  在2015中国互联网金融创新论坛上,黄震阐释了自己对互联网金融从“1.0时代”到“3.0时代”的理解。

  黄震表示,互联网金融的“1.0时代”,仅是金融机构借助计算机提高业务处理效率;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渗透,设备越来越轻便化,特别是智能终端的出现,民间金融被互联网化,发展到“2.0时代”;人工智能物联网将催生融合金融,再进一步是绿色金融、法治金融,即是“3.0时代”。

  王岩岫认为,在互联网快速普及的大环境下,金融业必然融入到互联网之中。

  王岩岫表示,金融业需要在四个方面进行探索:首先是互联网管理模式的变化,金融业要调整自身的管理效率,适应互联网的快速、灵活等特点。“对于金融机构,我们鼓励成立专营事业部和独立法人机构,赋予其创新管理的灵活性和独立性,特别是网络借贷中心”。

  第二,要关注金融机构金融服务使用场景的变化,即金融业的客户正在从线下逐渐向线上互联网环境迁移。

  第三,要注意金融服务覆盖群体的变化和服务的广度,特别是互联网为金融服务的小微化和边缘化市场提供了可能。

  第四,我们要关注金融信息的积累和应用的变化,客户行为信息更多沉淀在网上,传统的征信和尽职调查已经不够充分。

  “互联网金融就是这么一股潮流。你看见也好,你不看见也好,你拥抱也不好,还是不拥抱也好,都会被卷入其中。”黄震说,“特别是智能手机的出现,进入一个新的时代,联网就意味着引入一个网络世界。”

  李梅对此表示赞同,并以证券业举例说,证券金融机构和互联网公司进行全面合作,可以探索新型业态,尝试互联网新模式,借助互联网平台与银行、保险、信托等机构实现产品与服务的跨界融合,实现金融创新。

  面临风险

  互联网金融要法治化规范化

  互联网金融如何创新?

  黄震列举的范围包括:牢牢把握金融消费者为中心,精准切中用户需求痛点和痒点,抢占未来移动终端流量入口,开发灵活便捷的服务型APP,打造生态链群的一站式账户,借力搜索引擎优化金融决策,移动定位提高本地服务效能,高度重视数据资产开发利用,生物特征身份识别认证应用,连接更多移动金融应用场景。

  王岩岫提示说,互联网金融创新也存在风险,应予以特别关注。

  这些风险在于:互联网非面对面、虚拟性的特征,我们要强化实名认证;互联网业务的便捷性存在风险,必须以安全性为前提;公开透明是互联网的基础特征,但互联网的远程交易又削弱了真实性和有效性,必须接受监督;金融机构不能利用自身的业务优势侵犯用户的权益。

  黄震在2015中国互联网金融创新论坛上向《法制日报》记者表示,现在,互联网金融到了制度创新的时候,特别是资产证券化和法治化。

  “我一直倡导对互联网金融要进行法治化的规范,提出十六个字‘软法先行、硬法托底,刚柔相济,混合为治’的思路,保证互联网金融在有底线的基础上进行创新。”黄震说。

  这与王岩岫的想法类似。王岩岫表示,互联网金融企业要坚持风险防控底线的导向,这个底线就是“各类互联网金融创新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王岩岫还透露了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思路和原则:创新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和协同监管。

  创新监管,就是要注重加强互联网化、信息化的监管手段,更好地利用市场中介机构的专业化。适度监管,就是对互联网金融的创新,监管层要保持一个宽松包容的态度,依法明确政策底线。分类监管,即针对不同类型的互联网金融业态,依据属性进行差别化监管。协同监管,不同监管部门要加强协作,共同提高互联网金融风险反应的速度。

  “我想强调一下,必须加强信息披露。”王岩岫说,由于专业金融机构及互联网金融企业在业务和技术上对普通客户具有充分的不对等优势,一般消费者不易充分了解业务的风险,因此应加强金融机构、金融业务、金融风险等方面的有效信息披露,使消费者能够依据自主判断能力加强安全防范,使市场能够充分发挥外部监督和舆论约束的作用。

  “作为监管者,特别是银监会,我们坚持把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放在首位。互联网金融创新要有风险控制能力,把消费者的利益和资金安全放在更高的位置。但作为金融消费者,也要做好必要的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以承受金融风险。”王岩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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