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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 管理办法将施行

  • 发布时间:2015-09-23 08:18:07  来源:深圳特区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胡爱善

  深圳特区报讯 据银监会网站9月22日消息,银监会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相应修改。修改后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中国银监会2015年第18次主席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对法人和集团层面、各附属机构、各分支机构、各业务条线的流动性风险进行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确保其流动性需求能够及时以合理成本得到满足。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要求, 商业银行应当在法人和集团层面建立与其业务规模、性质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二)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三)有效的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四)完备的管理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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