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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市场化后商业银行存贷款定价应参考什么

  • 发布时间:2015-09-22 09:59:17  来源:中国财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2015年6月25日人民银行宣布取消1年期以上(不含1年期)存款上限,只保留1年期以下存款利率可上浮50%的限制,至此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从形式上已往前迈进。笔者理解,从此以后人民银行公布的存贷款利率基准应当基本是央行对商业银行存贷款最低利率的调控目标,对商业银行基本上只有指导意义而不再具有指令性意义。从法理上说,对央行宣布的利率基准,商业银行可根据自身情况自由执行。那么,不同资质和规模的商业银行今后仅参考央行宣布的相对稳定的指导性利率基准来为其存贷款业务定价是远远不够的,他们还应参考什么?

  笔者认为,债券收益率曲线是商业银行存贷款利率定价日益重要的参考。目前我国债券市场存量已达40万亿元,相当于GDP的2/3,世界排名第三。境内外市场投资者、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和信息商都在编制人民币债券收益率曲线,其中中债收益率曲线编制历史达16年,在其估值成功应用于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基金公司和证券公司债券投资前中后台管理的基础上,又成为国债、地方政府债、企业永续债和商业银行优先股发行人指定定价基准,有的银行已尝试用其作为贷款定价基准。中债收益率曲线参照人民银行信用评级标准,包括了从AAA到CC全部信用等级的固定和浮动利率曲线,与商业银行的内部企业评级可以对应。从去年以来,中债收益率曲线有效用于为集中登记的银行理财非标资产估值。可以说,商业银行只要在所放贷款信用等级对应的中债收益率上加上流动性溢价,就得到了市场化的公允贷款利率。这与商业银行内部成本定价(FTP)法是相辅相成的。如果,商业银行FTP价低于公允贷款利率则有利润,反之有亏损。

  有人说,因为我国债券市场发展不成熟,所以其收益率不成熟,不可以成为存贷款利率基准。这话有一定道理,但又过于绝对。首先,债券市场要完善的地方确实很多,但不能否认的是其利率市场化程度远远领先于存贷款市场。其次,全国各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信息的内在私密性,使其集合信息不是可按信用等级逐日精细化观察的显性信息,在央行官定利率淡出后,缺少其他可逐日变化和跟踪的替代基准,官方推荐的其他市场基准或者过于简单或者缺少真实成交数据印证,走势过于平稳,令市场难以信服。因此,全信用等级的企业债券收益率曲线族难以替代地成为企业贷款利率新基准的首选。

  有人又说,事实上商业银行并没有在存贷款定价时参考企业债券收益率曲线。笔者认为这引出了又一个深层次的问题。据了解,目前大部分商业银行缺少市场化的贷款定价模型,还沉湎于按官定利率基准定价的模式中,即根据企业的信用等级只敢在央行指导利率基准上上浮30%—40%,再上浮就怕被扣上“贷款贵”的帽子。这样定价对大企业影响不大,因为如果贷款定价不合理,大企业可以选择来市场化程度高的债券市场发债。但中小企业就惨了,他们因资质较低,信息披露不规范和入市门槛高等原因还难以大量进入债券市场;而商业银行因不敢参考企业债券收益率曲线使贷款利率上浮足够高,贷款风险难以覆盖,从而导致对中小企业少放或不放款。

  此外,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普遍存在另一个严重问题,就是谁贷款谁收贷,全收回来是应该的,一笔收不回来,信贷员轻则减薪,重则轮岗下岗。而中小企业倒债概率高于大企业,信贷员和基层行出于自保,本能地不给中小企业放款,这进一步加剧了中小企业贷款难。我国互联网金融等民间金融特别活跃,就是在弥补因商业银行贷款定价机制和收贷机制不合理,而导致的“贷款难”,但民间金融因品牌不彰、管理经验不足和牌照限制,很长时期内难以完全替代传统商业银行的不作为。

  正确的解决做法应当是,培训商业银行参考企业债券率曲线为中小企业贷款定价,推行大数据管理和全行贷款统一核算制,只要全行贷款收回本息和大于放款总额且有合理利润就是成功。信贷员和基层行只是营销员和营销网点,只要没有违法乱纪,就不应承担贷款收不回来的责任。

  商业银行的存款零售定价相对透明,可以到各家柜台上去抄录,同业大额可转让存款(CD)的大量发行,也提供了存款定价的新参考。中债商业银行债收益率曲线族是在每日综合各信用等级的商业银行债券和CD的发行和交易信息基础上,参照人民银行信用等级标准编制的一组各信用等级商业银行各期限结构负债价格大全,为商业银行负债定价和对商业银行负债成本分析研究提供了参考。(作者单位: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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