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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修改

  • 发布时间:2015-09-23 05:55:46  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郭子源  责任编辑:胡爱善

  9月22日,中国银监会正式对外公布,其已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相应修改,删除原办法第三十八条,即删除“商业银行存贷比应不高于75%”的要求,同时在流动性风险监测部分新增第四十六条“银监会应当持续监测商业银行存贷比的变动情况”,明确了存贷比作为流动性风险监测指标的使用方法。

  这一修改的根据是今年8月29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决定指出,将存贷比不得超过75%的规定从商业银行法中删除,同时将存贷比由“法定监管指标”调整为“流动性风险监测指标”。

  存贷比指标调整后应如何发挥作用一直是业内普遍关心的问题。具体来看,修订后的办法在第四十六条中明确规定,银监会应当持续监测商业银行存贷比的变动情况,当商业银行出现存贷比指标波动较大、快速或持续单向变化等情况时,应及时了解原因并分析其反映出的商业银行风险变化,必要时进行风险提示或要求商业银行采取相关措施。

  修改后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中国银监会2015年第18次主席会议通过,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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