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评价办法(试行)》
- 发布时间:2015-12-15 11:10:34 来源:保监会网站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为进一步提升保险公司治理水平和监管针对性,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重点关注保险法人机构在公司治理方面的问题和风险点,建立科学系统的评价指标体系,对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实施动态评价。
《办法》对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评价机制、内容和方法、结果运用等方面做了全面系统规定。一是在评价机制上,《办法》采取公司自评和监管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分级赋值,将保险公司分为优质、合格、重点关注、不合格四级,并进行动态调整。二是在评价内容上,公司自评每年一次,涵盖职责边界、胜任能力、运行控制、考核激励、监督问责等五个方面;监管评价每季度一次,注重合法合规性评价,将指标分为约束性、遵循性及调节性三类,基本涵盖公司治理相关规章制度要求。三是在结果运用上,建立红、黄牌警告制度,督促整改,并根据整改情况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对涉及公司治理内容的行政许可审核,如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保险资金运用创新等方面,将评价结果作为行政许可审核依据之一。公司治理评价结果作为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是保险公司综合评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办法》的发布是深化行业公司治理改革、加强公司治理监管的具体体现,将进一步提高行业公司治理水平,增强行业核心竞争力。
近年来,在监管机构的推动下,我国保险业的公司治理水平不断提升。《办法》作为首个由新兴国家制定的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量化评价指标体系,引领了新兴市场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监管新趋势,将进一步提升中国在制定国际保险监管标准中的影响力和话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