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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花百万却购到二手车 获赔319万余元

  • 发布时间:2016-04-25 17:04:34  来源:贵阳晚报  作者:黄宝华  责任编辑:吴起龙

  遵义市一位消费者,花近百万元购买奥迪Q7,最终却发现自己买到手的是一辆旧车。日前,经遵义市红花岗区法院判决,其中一位经销商构成消费欺诈,在退车之外,再向消费者支付共计319万余元赔偿。

  据家住遵义的市民王先生称,2014年7月,他在遵义某汽车销售公司(以下简称“遵义公司”),准备购买一辆奥迪Q7自用。因该公司没有这款车型,经联系,该公司承诺负责为王先生订购,车价为79万元。

  经该公司与北京另一家销售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公司”)联系,最终,甘肃某汽车销售公司(以下简称“甘肃公司”)称“有货”。几经辗转,王先生所购新车,由甘肃公司发往遵义,他按合同约定,缴纳了购车款79.8万元,加上后期税费、保险共98万余元。

  王先生称,之后,他一直按规定,在遵义公司对车辆进行保养。但后来,该车开始出现一些小毛病,他开始怀疑车辆有质量问题。去年5月,他将该车开到当地一家4S店进行车辆售前记录检测,结果发现,在2013年10月1日,该车就已经行驶了5900公里,并完成了首次车辆保养。

  “这意味着,我花了新车的价格,买了辆二手车!”王先生立即与当初购车的遵义公司联系,出示相关证据,要求退车并给予三倍的赔偿。因协商并向工商部门投诉未果后,王先生将涉案的遵义公司、甘肃公司及北京公司,全部告上法庭,要求返还自己全部的购车款,并予以三倍赔偿。

  日前,遵义市红花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甘肃公司在明知所售车辆系旧车的情况下,仍以新车价格卖给王先生,在销售车辆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而遵义公司、北京公司在销售车辆过程中是否具有欺诈行为,从现有证据不能认定。

  今年4月,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原告王先生退还所购车辆,由被告甘肃公司赔偿原告3倍购车款及相关利息损失,共计319120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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