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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7日 星期二

金融消费领域高发五类案件 假消息致股票亏损可获赔

  • 发布时间:2016-03-15 07:25:00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王斌

  买股票、买期货、买保险……在这些金融领域遇到“猫儿腻”,消费者该如何维权?昨天,市一中院通报了金融消费领域五大类高发案件。其中,对于众人关注的股票问题,法院明确表示:假消息致股票亏损,股民可以获赔。

  证券虚假陈述要担赔偿责任

  “近三年来,据不完全统计,仅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法院就受理了200余件。”市一中院民四庭庭长张家华介绍,此类纠纷往往是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致使投资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遭受损失。

  法院认为,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投资人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满足上述条件,股民向上市公司索赔,一般可以得到法院支持。

  “如果股票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前已经卖出、明知虚假陈述存在而进行的投资、恶意投资、操纵证券价格的等不在此列。”张家华强调。

  保底理财一般被认定为无效

  理财产品带来的纠纷也日渐增多。

  此类纠纷多为客户将资产交给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等受托人,由受托人将该资产投资于期货、证券或其他金融形式。此后发生亏损,客户要求金融机构依照保底条款的约定返还本金并支付收益,但金融机构往往以客户自担风险为由予以拒绝。

  “金融消费者在委托金融机构进行理财时,为规避风险,多在合同中约定保底条款。”张家华说,但在司法实践中,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原则上不予以保护,应被认定为无效。同时,保底条款是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的核心条款,是当事人、尤其是委托方缔约协议实质目的所在,是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保底条款无效,也必然导致整个合同无效。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有时无效

  投保人发生意外要求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常以保险合同存在免责条款为由拒绝赔偿。

  “免责条款存在的初衷,是为了管理、调控风险,故相关法律对免责条款进行了规范。”张家华介绍,在签署保险合同后,如遇以下几种情况,被保险人可以要求赔偿: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未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或者未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格式条款存在免除保险公司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情形。

  另外,期货交易纠纷、银行卡纠纷也是近年来高发案件。

  期货交易纠纷多为因期货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存在发布虚假信息、操纵期货交易市场等行为,导致客户在进行期货交易时发生亏损,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客户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维权的纠纷。

  银行卡纠纷多为客户使用信用卡消费后未及时还款,发卡行向客户收取高额利息、复利、滞纳金等,双方产生争议诉至法院;或为客户银行卡被盗刷,客户及发卡行就责任问题发生纠纷。

  法官提示,在银行卡被盗刷后,持卡人应注意保存、固定“人卡分离”的证据,如向派出所报警,持卡到银行进行转账或取现等,以便诉讼维权时具有更大的胜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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