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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向今麦郎索赔450万 被指敲诈获刑8年惹争议

  • 发布时间:2016-01-25 07:18:34  来源:中国广播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金潇

  【导读】消费者向今麦郎索赔450万,被指敲诈获刑8年惹争议。发现重大质量问题能不能索要天价赔偿?如何区分正当打假维权与涉嫌敲诈勒索?《天天315》聚焦本周消费投诉热点。

  据经济之声《天天315》报道,近日,“天价索赔”案有了最新进展。河北隆尧县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李海峰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李海峰究竟有没有罪?或者说即便有罪该不该判得这么重?天价索赔与敲诈勒索究竟有什么区别?消费者发现重大质量问题能不能索要天价赔偿?是不是合法?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芦云,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胡钢就此相关话题做出了解读。

  事情是这样的,2014年12月中旬,黑龙江省绥化市明水县货车司机李海峰在去长春送货途中购买了4包今麦郎“诱惑酸辣牛肉面”充饥,吃了以后伴有腹泻。他在方便面醋包里发现一块类似“玻璃块”的物质,打开另一包发现异物更多,并注意到4包方便面的保质期都已经过了将近一年。

  李海峰称,在发现今麦郎方便面醋包有异物后曾拨打过12315举报投诉热线,对方以过期食品不接受投诉为由拒绝了他的维权申请。根据有关规定,消费者个人无法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送检。2015年1月,李海峰在网上找到第三方检测机构--西安国联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方便面醋包进行了检测,检测报告显示醋包内汞含量超标4.6倍。李海峰随后将检测结果寄给今麦郎公司要求索赔。

  多次协商后,今麦郎公司最终表示赔偿李海峰7箱方便面和电话费用。李海峰不接受,表示“今麦郎侵权成本太低”,提出了“惩罚性”的300万元赔偿金,后追加至450万元。据今麦郎公司一女性主管介绍,李海峰用过期一年的产品向今麦郎索赔450万,索赔未果后,李海峰将检测报告发到微博上,分别点名了央视新闻等八家媒体。

  今麦郎公司认为,这一举动给公司造成了很大影响,所以才选择报案,交由公安部门受理。2015年7月,李海峰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黑龙江明水县公安局临时羁押,两天后被隆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经济之声:消费者因为缺陷食品给自身造成的损害提出巨额赔偿,到底是不是合法的,这个巨额怎么来界定?

  胡钢:消费者如果碰到这种消费纠纷,提起自己的消费请求是没有问题的,法律是所有规范中最底线的一条线。一般类的商品和服务,如果存在消费欺诈,退一赔三,最低500元,如果是食品类并且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是退一赔十,或者损失的三倍,而且最低一千元,这是最低的法律要求,但如果是消费者提出比上述额度倍数或者更高数额,法律也鼓励,经营者愿意赔偿或者补偿更高的数额也是支持的。

  巨额本身而言,我并没有看到法律规定里面直接涉及到。这个案件涉及到索赔的金额是450万,而且涉及到过期食品,原来有个节目涉及到的过期食品只是奶粉。特别提示一下消费者,如果你主张过期食品,这个食品是因为你储存时间过长过期了,还是当时你购买的时候就过期了,这是不太一样的,如果是一名普通的消费者,上面载明的生产或者是保质期已经过了,他实际上已经受到了一种消费的侵害,在这种情况下,他主张自己的权利没有问题,但是是否一定要主张那么多,需要讨论。

  经济之声:这个案件中,李海峰需要有惩罚性的赔偿,索赔450万,这就涉及到是否合法的问题,怎么来看待这个情况?

  芦云:可以从这么几个方面来考虑,首先他的请求远远高于了法律的规定,一般在调解或是诉讼中,除了法律规定,可能有一些额外的必要,其实在正常合理范围内,法院会支持。第二,需要从社会大众的容忍度来判断,比如一包方便面,几块十几块钱的东西,提出上百万的索赔,从大众的普遍通俗的认识来讲,超出了社会的容忍度。第三,这其中还有一个主观的判断,也即在提出这个请求的时候是不是已经不简简单单是一种维权,而是有了一种非法占有他人财务主管的目的,其实这也是判断民事和刑事责任的一个界限。因此,我觉得这个案件可能在金额上包括在使索赔的一些程序和方式上超出了一些法律的界限,甚至超出了社会的容忍度,所以会被这样判定。其实说到惩罚性赔偿,在我们这来看,300万、450万已经很高,但是国外如美国发生的麦当劳烫伤案,包括烟草公司的一些索赔案都是几百万甚至上千万。

  经济之声:维权索赔过度和敲诈勒索,怎么来分?

  芦云:应该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判断,第一个方面,首先他提出的请求是不是正当和合法,第二有没有超出了法律的限度,第三除了法律的规定,其他的正当合法的费用主张是不是适合。第二个方面,他的这种行为一定不能存在刑事上的法律的构成要件,也即如果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刑法上所规定的一些犯罪的构成要件,可能就不单纯是民事责任了。这个案件中,比如法院的判决书上可以看到这样一句话,李海峰的行为实际上已经具有非法占有金麦郎公司财务的主观故意,也即他不单纯是一种维权或者索赔的行为了,已经有了侵犯他人财务这样一个故意,这种情况下,可能其性质发生了转变。

  经济之声:一般的消费者比如我买一个东西,受到了侵害,尽管侵害并不是特别大,但是我内心非常气愤,可能会说你赔我一百万,这种情况可能也会存在在很多消费者当中,这是不是可能就存在存在非法占有公司财务的故意?

  芦云:这是一个方面,还要考虑其行为方式,它是一个综合判断,一是金额,二是主观故意,三是行为方式。比如李海峰的这个案件中,他已经向媒体曝光或者用一些方式让金麦郎公司感受到了压力,迫不得已要去交付一些财务的时候,所以这可能也是其中的一个判断要件。

  经济之声:案例中,李海峰在微博上@央视等8家新闻机构又存在什么样的一些问题?

  胡钢:我个人觉得,消费者提出所谓的巨额赔款,这不是问题,法律并不禁止;或者声称向媒体报道也不是问题,最要害的部分在于你前面的基础事实是否完整、真实、准确、有效。

  经济之声:依法维护特别重要,回到李海峰这个案子,为给所有消费者一个借鉴,李海峰怎么做就不会涉及到所谓的敲诈勒索?

  胡钢:为什么打12315工商机关没有受理,有两种可能,第一,是不是接受投诉的12315因为主要是工商,它觉得食品类的纠纷主要是食药监局进行监管,但实际上这样一种跨部门的协作机制都要首问负责制,不归我管,应该把这个案件转到食药监总局。第二,是不是我们的执法部门认为证据已经无法确认了。当时这位李先生是否能够出示他的涉案食品有效来源证据,来源正当,然后是后期的一些主张,如果前面说不清楚,很难为后期的主张提供最主要的支撑。

  芦云:是的,因为上述提到的这些问题的举证责任还是在消费者,通过正当的合法的方式,比如说李海峰觉得这有质量问题,你要有相应的证据,可能是通常所说的鉴定报告,检验结论。第二,如果你认为它过了保质期,你首先拿到的是你的购买小票,购买小票载明了购买日期和生产日期,这都是证明的东西。第三,可能他在提请求的时候,因为是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要求赔退一赔十,最低一千块钱,甚至还可以提出一些合理的费用。如果确实对人体造成损害的,还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这些都是合理的范围。

  经济之声:刚才谈到,很多食品类东西个人无法到食药监部门进行送检,他就选择第三方机构,对于检测机构无资质,检测结果无法律效力,这种判定怎么看?

  胡钢:这说的就是鉴定难,这是消费者维权碰到的一个老大难的问题,这么些年一直有这个问题。鉴定难的问题真得清晰的破解,只接受特定机关或者特定组织,对消费者不接受,这是一种不正常的情况,即你你对特定的客户有筛选,对其他人有一种歧视,这种商业逻辑是不正确的,所以我觉得应当明确,任何鉴定机构如果确实享有某种资质,应该敞开大门,任何人申请都应当作出清晰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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