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何可
铁锤砸大奔、水牛拉豪车……2004年之前,我国消费者遭遇产品质量缺陷,往往投诉无门,只能上演一幕幕维权闹剧。
企业“抵赖”“中外”有别……2013年之前,面对“召回歧视”,主管部门欲罚无力,能够开出的罚单“上限”只有3万元。
从2004年10月1日《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实施算起,召回制度仍未“及笄”,但是它却以自己独有的制度优越性,为我国消费者挽回了数百亿元的经济损
失,倒逼着一系列产品的质量提升。
意外的“导火索”
上个世纪90年代,尚未建立起召回制度的中国市场,汽车厂商对于缺陷问题,往往置之不理,或者以“免费保养”“回馈行动”等名义,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在当时的法律中,符合标准就等于质量合格,企业以此为由,让消费者百口莫辩。但是在国际市场中,召回制度已经实施多年,缺陷被定义为“不合理的危险”。在这一制度下,即便是符合标准,只要被认定存在“不合理的危险”,企业仍然不能逃避责任。
国内国际市场制度的不同,导致了多个“召回歧视”的案例出现,并在2000年到达了爆发的临界点。
2000年9月15日,宁夏司机黄国庆驾驶的三菱帕杰罗越野车出现刹车油管漏油现象,根据多年的技术经验和当地检验检疫局出具的检验报告书,黄国庆认定三菱越野车在刹车油管设计上存在不妥当之处,并向三菱公司提出了索赔要求。
黄国庆的索赔行为直接导致了随后席卷全国的三菱汽车召回事件,成为缺陷汽车产品在中国的第一次召回,并成为我国出台首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导火索。
2004年央视“3·15”晚会上,原质检总局宣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即将实施,该规定中引入了“不合理的危险”的概念。
“双标”与制度升级
2004年3.3万辆,2005年5.8万辆,2006年33.6万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实施之后,我国的召回工作逐渐步入正轨。《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药品召回管理办法》也相继出台。
但是在召回实践中,苹果、宜家、大众等很多跨国企业仍然时不时地触碰中国消费者的底线,对中国市场采用所谓的“双重标准”。
受立法层级较低的限制,我国召回制度的威慑力明显不足。多次在重大召回事件中与跨国企业针锋相对,让召回主管部门越来越意识到推动召回制度升级的必要性。
以汽车产品为例,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这一部门规章设定罚款的上限仅为3万元。如此低廉的违法成本,显然不利于约束违法厂商的行为。(下转2版)
(责任编辑:罗伯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