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医保局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定点管理办法》),对长护险失能等级定点评估机构的确定、运行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
国家医保局有关负责人表示:“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是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评估结论是待遇享受和基金支付的重要依据。对评估主体的规范确定和管理,是确保评估工作专业化、规范化的关键环节。在梳理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国家医保局研究制定《定点管理办法》,明确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具体要求,推进评估机构定点管理规范统一。”
上述负责人介绍,《定点管理办法》主要对以下方面作出规定:一是明确定点评估机构的申请条件和确定程序。二是提出定点评估机构的运行管理要求。三是规定对定点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要求。
哪些机构能成为长护险失能等级定点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办法》明确,申请成为定点评估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已依法登记注册,能够开展失能等级评估工作,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具备与评估工作相适应的专业化人员队伍;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符合评估服务协议要求的软、硬件设备和相应管理维护人员;具备使用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长期护理保险相关功能的条件;具有符合评估服务协议要求的服务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统计、内控管理、人员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评估机构可自愿向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出定点申请,申请受理后,经综合审核、社会公示通过的评估机构,通过协商谈判、自愿签订评估服务协议,被确定为定点评估机构。”上述负责人说。
在运行管理方面,《定点管理办法》要求,定点评估机构应当遵守长期护理保险有关政策规定,按照评估服务协议要求,加强内部建设,确保评估质量和评估结论准确性。定点评估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质量控制制度、人员管理制度、评估档案管理制度、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等。定点评估机构应使用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相关功能模块和信息业务编码,配合日常检查抽查、接受监督检查,发生重大信息变更时及时提出变更申请等。
同时,《定点管理办法》明确医疗保障部门对定点评估机构加强监督、考核、日常管理等要求,主要提出4方面监督管理措施:一是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组织对定点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进行履约管理。发现违约行为的,应当按照评估服务协议及时处理。二是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组织对定点评估机构开展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与评估服务协议续签、服务费用支付等挂钩。三是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定点评估机构评估行为和协议履行情况等进行监督,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四是医疗保障部门应拓宽监督途径、创新监督方式,通过满意度调查、第三方评价、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对定点评估机构进行社会监督。
上述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国家医保局将指导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地区医保部门做好《定点管理办法》试行,及时总结经验做法,不断健全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标准体系和管理办法,更好维护广大参保人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张紫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