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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显法律公信力 营造良好消费环境

  • 发布时间:2016-03-23 09:32:59  来源:中国质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 本报记者 曾祥素

  在近日召开的第六届中国消费经济高层论坛暨中国消法研究会“3.15”案(事)例发布会,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发布了消费维权七大案(事)例,并邀请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对这七大案(事)例逐一点评。

  上海市消保委针对手机预装软件卸载问题提起公益诉讼案

  2015年7月1日,上海市消保委就消费者反映强烈的手机预装软件不明示、应用软件不可卸载向上海市一中院提起公益诉讼,成为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一年多来我国首例被法院受理的消费公益诉讼案件。

  公益诉讼提起后,被诉方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在上海市消保委的敦促下,进行了积极整改,均实现了明示预装软件名称、类型、功能、所占内存,并提供应用软件可卸载途径的诉讼请求。据此,消保委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同年11月13日,经法院审查,裁定准予撤诉。

  点评:此次诉讼引发各界对公益诉讼的大讨论。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在全面总结各地公益诉讼实践经验基础上,借鉴国际上最先进案例,尽快出台消费领域的诉讼司法解释。

  浙江省消保委诉上海铁路局消费公益诉讼案

  2014年5月到7月间,浙江省消保委(以下简称消保委)分别接到陶佳宇、谢一东、胡子文等消费者关于其实名购火车票乘车后,因不慎遗失车票,被车站工作人员强制另行购票的投诉。接投诉后,消保委分别以电话、书面方式向上海铁路局调查核实情况。上海铁路局答复车站的做法符合《铁路旅客运输规程》规定,拒绝向消费者退款。

  同年12月30日,浙江省消保委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上海铁路局停止“强制实名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的行为。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认为该案应由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消保委于当日又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起诉。2015年1月30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作出不予受理裁定书。消保委遂于收到裁定书当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最后,上海铁路局表示愿意积极改进措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承诺对实名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采取先补票、再核查的处理方式。原、被告双方在杭州签署《谅解备忘录》,原告撤诉。

  点评:浙江的消费者维权组织去上海状告当地的铁路主管部门,这就体现了十八届四中全会的精神,用法制思维,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该案对国有垄断企业有极大的震撼力,很有意义。

  消费者网凝聚社会力量化解消费纠纷

  消费者网(www.bjxf315.com)是在北京市消费者协会指导和帮助下,依法批准注册的专业消费维权服务平台。网站以为消费者与经营者搭建投诉快速和解平台,联合消协开展消费调查、征集消费意见、发布消费提示,以及定期向消协提供舆情报告等为主要特点,受到消费者好评。

  消费者网在线投诉平台是一个方便消费者和经营者和解的平台,也是一个反映消费者声音、畅通消费者诉求的新媒体平台。其目的是协助消费者与经营者沟通,快速化解消费纠纷。网站自2013年创建以来,先后服务和受理消费者投诉1万余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600多万元。仅2015年3月网站改版以来,消费者网向消协转发投诉达200多件,另有100多件热点和难点投诉被众多主流媒体报道,为创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营造消费者敢消费、愿消费的消费环境做出了应有贡献。

  点评:如果网络问题能通过网络解决,这就是创新互联网。充满正能量的消费者维权网站就是失信商家的啄木鸟,是他们的天敌,也是广大消费者的良师益友。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局开展电信行业反垄断调查事例

  根据消费者反映最多的“月末套餐流量清零”问题,国家工商总局于2014年4月21日授权内蒙古自治区工商局对内蒙古三大电信运营商提起反垄断调查。

  内蒙古工商局通过约谈三大运营商一把手、问卷调查、提取相关数据等方式,逐步深入调查。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于2015年4月21日对内蒙古移动公司实施了现场检查,取得重要证据材料。2015年5月12日,内蒙古移动公司正式向工商局提出了中止调查的申请,并在承诺期限内完成以下整改:优化自选套餐,给客户更多自由组合的选择;推广流量阶梯单价资费模式,流量单价下降48%~90%;推行套餐“流量滚存”服务新模式,解决月度套餐流量“清零”的问题。

  点评:这个维权案例说明一个道理:市场需要契约精神。而契约精神包含三大元素,即契约自由,契约正义和契约任务书,前两项前提。此案说明,内蒙古工商局深得契约正义真谛。

  梅河口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福田五星牌正三轮摩托车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案

  2015年6月15日,吉林省梅河口市消费者协会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反映梅河口市名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威汽车销售公司)销售的福田五星牌正三轮摩托车,因车体外廓长度、轴距尺寸与车辆合格证及车辆一致性公告标注参数不符,导致无法落籍办理车辆牌照。同年7月6日,梅河口市市场监管局组成专案组正式立案调查。

  经查:名威汽车销售公司以每台10115元的价格从山东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购进3台福田五星牌正三轮摩托车,卖与张某某等3人,售价每台12600元,共获利7455元。涉案车辆经鉴定,不符合国家标准。据此,办案机关认定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正三轮摩托车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并做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7455元,处罚款41580元。同时,要求名威汽车销售公司立即联系产品生产企业回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3台摩托车,并要求该公司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给予消费者货值金额3倍的赔偿。

  点评:人命关天,生命至上,我们绝不纵容不安全汽车在道路上行驶。梅河口市市场监管局在这个案子里找到了自己的角色定位。

  消费者诉亚马逊网站“行货”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2年9月1日,唐某通过世纪卓越公司经营的亚马逊网站下单购买TITONI梅花表Cosmo宇宙系列机械男表一只,优惠后价格12228元,世纪卓越公司在网站中承诺该手表系“正品行货”。后唐某发现,该手表保修卡上的销售商为巴林王国的一家手表店,且无法在专柜享受售后服务,无法进行全球联保。为此,唐某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世纪卓越公司退货退款,并3倍赔偿损失36684元,赔礼道歉,承担一审案件诉讼费并赔偿其他费用共计5000元。

  2014年12月9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判决驳回了唐某全部诉讼请求。唐某提出上诉。北京市三中院经审理认为,涉诉商品作为全球知名品牌手表,其售后服务和质量保证情况属于重要的商品信息,系消费者选择和购买商品的重要参考。被告将无法享受全球联保的商品宣称为“行货”,足以构成对消费者的误导,属于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故判决被告退还唐某货款12228元,并赔偿12228元。

  点评:该案体现了人民法院有错必纠的司法公信力,值得称赞。不过,该案判决消费者虽然获得了赔偿,但法院没有支持其要求商家赔礼道歉的诉求。建议在今后法院的判决中,如果纠纷中欺诈是有恶意的,欺诈一方应当向消费者乃至公众赔礼道歉。

  消费者诉河南沃尔玛商业零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4年10月13日,消费者李连武在被告经营场所金水路店看到芳临磷脂豆乳(核桃味)宣传“健脑益智”,遂购买1盒,价款4.8元。后他上网查询,发现被告销售的芳临磷脂豆乳就是普通的饮料,根本不具备“健脑益智”功能,认为商家有欺诈行为,故诉至法院,请求被告退还购物款4.8元,并赔偿500元。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判决,支持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点评:这个案子涉及两个点,一个涉及到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55条惩罚与赔偿制度,也涉及到《食品安全法》10倍的惩罚赔偿制度。法院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做出10倍赔偿的判决,这说明因为市场有眼睛,法律有牙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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