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内有害物质限值加严
- 发布时间:2016-02-15 10:32:14 来源:中国质量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权威解读
□ 本报记者张海燕
在2016年猴年到来之际,我国《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强制标准征求意见稿发布,为新一年我国汽车行业绿色发展提出了挑战和机遇。据悉,该征求意见稿通过以后,将于2017年1月1日实施。日前,国家室内车内环境及环保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主任、中国汽车工业协会车内环境专业委员会副会长、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室内车内环境监测工作委员会宋广生对新修订的《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进行了专业解读,提示大家注意该征求意见稿的六大看点:
由推荐性标准变为强制性标准。从推荐性指南修订为强制性的国家标准是标准性质的改变。宋广生介绍说,国家环保部和质检总局组织在2010年发布实施的《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GB/T 27630-2011是一个推荐性标准,不具备车内空气质量控制的强制力。新修订的国家《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征求意见稿)》将替代原来的推荐性标准,变身为国家强制性标准。
车内空气中有害物质限值标准提高。强制性标准征求意见说明中提到,2011年发布实施《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标准,考虑当时的工业水平,有一些车内污染物限值设定的比较宽泛,与国际上同类物质的限值相比还是偏高。而目前中国工业水平有了大幅度提高,原标准应进一步加严。特别是对车内空气中的苯、甲苯、二甲苯和乙苯限量值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苯由原标准的0.11mg/m3加严为0.06mg/m3,甲苯由原标准的1.10mg/m3加严为1.00mg/m3,二甲苯和乙苯由原标准的1.50mg/m3加严为1.00mg/m3,甲醛、苯乙烯、丙烯醛与原标准相同,同时乙醛的限值参考国际环境健康标准由0.05mg/m3调整为0.20mg/m3。总体看,强制性标准实施以后会更加有利于保护驾乘人员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强制性标准中增加了信息公开和环保一致性检查的要求。关于车内空气质量强制性标准如何实施,一直是全社会关注的话题。强制性标准征求意见稿中增加了信息公开和环保一致性检查的要求。要求标准实施以后,汽车制造企业或者授权代理商应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上报备案,并按规定公开拟批量生产车型的车内空气质量信息,备案并公开的信息包括样车车内空气质量测量结果,主要内饰零部件配置等相关信息。汽车制造企业应保证批量生产车辆的内饰零部件与备案信息一致,否则判定环保一致性检查不合格。主管部门可以随机在生产线上抽取批量生产的汽车进行环保一致性检查,如果抽取的样车检测合格,则判定环保一致性检测合格;如果检测发现8项指标中任何一种污染物超标,则判定不合格。
确定了汽车检测车内空气质量的时限。由于车内空气中的污染浓度值与车辆下线时间有相关性,新标准修订稿中增加了环保一致性检查下线时间的规定,要求受检车辆为新下线后28天±5天以内,同时提出下线时间超过33天的车辆更应该满足本标准规定的限值要求。主管部门在组织实施环保一致性检查实验时,可以不受上述时间上限规定的限制。
车内空气质量净化系统有配置要求。目前车内空气净化器和净化治理材料在不断发展,成为一些汽车企业解决车内空气质量问题的研究方向。强制性标准征求意见稿提出,在车辆接受车内空气质量检验前,不得进行影响车内空气质量的任何人为改造,除非这些改造措施是制造厂必须的生产过程,或者运输过程的一部分。征求意见稿特别提出,受检车内不得临时安放影响检测结果的吸附或净化装置,除非这些装置是按照制造厂的制造要求所必须配置的装置。
新标准的实施有3个时间段。关于全社会关心的标准实施时间,标准在征求意见稿中确定了3个时间段。一是车内空气质量的备案和信息公开时间为标准发布之日起,即可依据本标准进行有关车内空气质量的备案和信息公开。二是自2017年1月1日起,所有新定型销售车辆必须满足本标准要求。三是本标准发布前已经定型车辆,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要求。四是对按本标准获得批准生产的乘用车,其生产一致性检查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宋广生强调,目前我国汽车工业处于快速发展时期,车内空气质量强制性标准征求意见稿向汽车行业和全社会征求意见,是一次进一步提高全社会车内空气质量保护意识的机会,为我国和国际汽车产业绿色发展和技术进步提出了挑战,为安全环保的汽车内饰材料和零部件发展创造了机遇,也为车内环境污染净化治理行业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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