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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态执法与豁免

  • 发布时间:2015-12-01 09:32:25  来源:中国质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记者王辉

  2015年反垄断风暴继续升级,一时成为热议话题。奥迪、克莱斯勒、奔驰、东风日产及部分经销商相继因违反《反垄断法》受到行政处罚。截至目前,国家发改委共查处汽车领域价格垄断案件12件,其中涉及4个整车品牌,累计罚款20.47亿元。

  执法成常态

  在近日召开的2015年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年会上,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与反垄断局副局长卢延纯表示,“汽车业《反垄断指南》初稿已完成,预计明年6月份递交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据汽车业《反垄断指南》初稿制定的主要参与者、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副处长吴东美介绍,《反垄断指南》是唯一一部涉及到具体行业的指南,它将是我国的第一部行业反垄断指南。

  据卢延纯介绍,之所以制定《反垄断指南》,目的在于对相关法律条款及其适用性予以细化,对汽车市场常见限制竞争行为的合法性和评估给予指引,给市场提供更为明确的合理预期,降低经营者的合规成本,从而规范行业竞争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反垄断指南》的制定,不是闭门造车,是通过执法实践、执法经验的积累后起草出来的。自2011年开始,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就已对我国汽车业的经销模式、商务政策、价格情况等开展了调研,并且出具了相关课题研究报告。指南目前分为前言和5个部分,涵盖包括整车、销售、零部件、售后等多方面,还包括新型的业态,线上电商等的销售。“执法的目的不是给企业罚多少钱,目的只有一个就是规范市场秩序”,卢延纯表示,“我们保护竞争,不是保护竞争者。反过来讲,也可以说不是打击竞争者,而是制止垄断行为。”

  而在此之前,在11月5日国家发改委召开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发改委秘书长李朴民表示,目前反垄断执法取得新进展,先后处理并公开曝光了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汽车领域达成垄断协议,以及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等一批有重大影响的垄断案件。未来将积极推进反垄断执法。抓紧研究制定反垄断的相关指南,完善反垄断法治体系,加大查处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垄断行为的力度。这表明,未来,反垄断执法将成为常态。

  谁能被豁免

  据介绍,《反垄断法》法中第13条是禁止横向垄断协议,第14条是禁止纵向垄断协议,而第15条规定了即便是第13条和第14条禁止的垄断行为,如果符合第15条规定的情形和条件,可以予以豁免适用第13条或第14条。

  “豁免”是《反垄断指南》中最为关注的。记者了解到,目前只有新能源车推广期可获反垄断豁免。据吴东美介绍,新能源汽车推广期等特定情形下的转售价格限制可主张豁免。不同于传统汽车,新能源汽车售出后,将有配套的充电桩建设等售后问题需要厂家持续跟进,而推广该产品对于资源的节约和环境的保护将起到不小的裨益,因此,在新能源汽车推广期内,厂商或者汽车供应商对经销商进行短时间的一定限制,是为了给经销商最大程度的激励,进而促进新能源汽车的销售,或为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提供更好的售前售后的服务。这样的行为,是可以主张豁免的。但对于推广期设置的具体时长,目前还没有具体期限。

  吴东美也指出,若企业关于联合采购或联合生产等专业化的协议,如果对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促进产品标准的统一等产生积极的效应,且在相关市场没有产生严重的排除限制影响,并且由这些协议带来的效益提升和成本下降的优势,不仅仅停留在经营者内部,而是能够同时向消费者进行分享,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考虑对其进行豁免。

  值得注意的是,还有一些行为属于“可主张豁免的情形”。如最终由汽车供应商承担费用的保修和召回服务中的零配件价格、最终控制人相同的同一企业集团下属实体之间的定价行为、真实代理协议等。而无论是企业对于专业化协议的制定,还是对于新能源汽车推广期内的豁免等这些行为,必须符合一个《反垄断法》第15条规定的条件:相关行为没有严重排除相关市场的竞争。

  吴东美特别指出:“豁免必须要由经营者提供可信的证据来加以证实,而不是简单的声明或理论的、假设的主张。”

  电商豁免视情况而定

  有汽车企业认为,在电商平台上销售确实能真正给消费者很大的优惠,这个时候也会涉及到价格限制问题应该作为豁免考虑。而且,由于电商网站背后有风投的资本支持,这些网站往往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整车和相关服务,《反垄断指南》也应考虑对其加以规范。

  针对汽车电商豁免问题,吴东美表示,汽车供应商通过电商平台与消费者或者第三人直接达成交易价格的,仅通过经销商完成交易环节的销售行为,可享受纵向限制豁免权。但她同时强调,“电商平台价格虽然低,但《反垄断法》禁止的低于成本价销售是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为前提。《价格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此也有相关规定。”

  国家发改委反垄断局相关负责人回应,对于团购网站、微信平台等新兴销售方式,虽然价格较低,但不应以4S店的成本来衡量团购网站的销售成本。“这里的成本需要经过区分后详细考量和判定。在有正当理由情况下低于成本来销售,法律不会禁止。但如果没有正当理由,特别是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的低价销售行为,则可以向政府部门举报。”

  根据会议介绍,除了上述两种情况之外,仅承担中间商角色的经销商销售中的转售价格限制和政府采购中的转售价格限制,也可申请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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