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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飞检”成药械监管常态

  • 发布时间:2015-08-13 08:32:18  来源:中国质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观察家

  □ 廖海金

  9月1日起,《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将正式实施,按照这个《办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在任何时间进入被检查单位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场所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不得拒绝、逃避。

  (据7月9日《中国青年报》)

  应当承认,当前,我国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仍处于风险高发期和矛盾凸显期。无论是屡禁不止的“毒胶囊”、数度曝光的问题疫苗,还是鱼龙混杂的隐形眼镜,接踵而来的药械安全问题一再刺激着脆弱的社会神经,令民众的身心受到伤害,也不得不让公众关注药械安全背后的监管问题。由此,食药监总局推出药械全过程飞行检查办法,值得公众期待。

  其实,“飞检”制度在药品、医疗器械监管领域已经成功实施了多年。早在2006年,原国家食药监局就发布了《药品GMP飞行检查暂行规定》,建立了飞行检查制度;2012年又发布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飞行检查工作程序(试行)》。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采取“飞检”的形式进行监督检查,在调查问题、管控风险、震慑违法行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进一步强化了企业的自律意识和守法自觉性。近期发生的银杏叶非法提取物事件、武汉华龙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购买牛杂店半成品制药等事件都是通过“飞检”发现的线索。

  然而,我国大力推行新版GMP认证后,国内医药工业水平大幅提升。而且,生产环节能对其他环节产生重大的影响,仅对生产环节进行检查是不充分的。正源于此,食药监总局才将“飞检”制度又一次延伸覆盖至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整个产业链。

  从一定意义上说,“飞检”与明察暗访有异曲同工之处。在被监管对象不知晓情况下进行的检查,也就是不打招呼、行动敏捷的检查,如此一来,可以及时了解掌握真实情况,做到心中有数,也有利于开展有效的执法监管。

  长期以来,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件之所以屡屡发生,很大程度上源于执法监管手段总是“慢半拍”。那种广而告之式、应景式的执法检查,使得违法者完全有对策来化解、躲避监管。如此的执法监管常态,又怎能确保不发生药械安全事故呢。尤其值得一提的是,“飞检”更注重执法隐蔽性和行动的快速性,避免执法信息的失真,做到及时且有效依法予以查处,使违法者铤而走险的侥幸心理难以得逞。

  不可否认,“飞检”式的监管对于不法者来说,不啻为一个强有力“杀手锏”。那么,如何才能让“飞检”重塑执法监管的社会公信力而不流于形式呢?

  依笔者之见,首先必须要确保“飞检”的保密性。为确保“飞检”的突击性,应严格设立检查的保密制度,“飞检”的时间、地点、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事先泄露。“飞检”的优势也就体现在秘密“空降”,力求保密、随机、快速和不定时地采取行动实施“突然袭击”,杀个措手不及,将问题“逮个正着”。那么,如何有效落实好“飞检”的保密制度,是能否取得实效的关键。既往诸多事件积累的经验表明,没有严谨的保密措施和严厉的罚则,泄密很难避免。一定程度上“飞检”的保密性强弱将决定这项新规的成效。从这个意义上讲,对那些泄密、失职的执法人员,应该有强硬的制度来惩戒、问责。

  与此同时,还要引入社会监督机制。为了让“飞检”有效实施,必要的社会监督显得尤其重要。可适当邀请有关专家、媒体记者参与监督,社会监督尤其是舆论监督,对于提高药械安全的监督力度功不可没。因此,在“飞检”中,有关部门应在符合保密制度的前提下,诚恳、积极地邀请有关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媒体记者参加,共同见证公正、严厉的“飞检”。可以肯定,执法监督和社会监督的有机结合,必定会提高“飞检”的有效性,也能使药械安全最大限度地得以保障。而对在“飞检”中查出的问题企业、问题药械,必须及时曝光,严厉惩罚,绝不手软,问题严重者将其纳入“黑名单”,从而发挥药械“飞检”利剑之效,使之真正成为药械监管新常态。

  (作者为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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