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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依法行政做好标准工作

  • 发布时间:2015-07-17 09:34:11  来源:中国质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加强依法行政

  做好标准工作

  □ 宁 一

  《标准化法》颁布实施于上世纪80年代。为更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家已启动《标准化法》的修订工作。但是,现实工作中,一些人动辄以《标准化法》太过陈旧、不合时宜为由,在开展标准化工作中漠视、忽略《标准化法》,导致违反《标准化法》的行为时有发生,这些行为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比如,《标准化法》第六条规定:“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可以看出,《标准化法》对地方标准的制定有明确的条件限制。首先,制定地方标准的前提是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当然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其次,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需要注意,该法强调的是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除此之外,其他事项不得制定地方标准。只有符合《标准化法》的上述要求,才能制定地方标准,这也是《标准化法》对制定地方标准的底线要求。然而现实中,个别部门忽略《标准化法》的规定,随意制定地方标准,严重破坏了标准化工作的严肃性。

  再如,《标准化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毫无疑问,但凡制定的标准是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那么这个标准肯定是也只能是强制性标准。反言之,推荐性标准肯定不是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这是由《标准化法》规定的强制性标准范畴所决定的。而在实际工作中,个别执法人员不能正确理解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的属性,错误地将推荐性标准也认为是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由于对标准属性认识不清,造成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定性错误、法律适用不当。

  上述行为归根结底都是由于不重视对《标准化法》的学习,不遵守该法的规定而导致。其实,标准化管理部门以及社会公众应当客观理性看待《标准化法》,虽然该法颁布较早、亟须修订,但不管怎么说,目前《标准化法》依然是标准化工作的权威法律,是标准化工作的“基本法”,是标准化工作的总依据、总遵循,是对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实施进行监督的总要求。

  有关人员应强化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尊重《标准化法》的法律地位,维护《标准化法》的权威性,严格依据该法开展标准化工作。这也是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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