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源 财富源

2024年04月26日 星期五

财经 > 消费 > 正文

字号:  

这种行为是 “一码多用”吗

  • 发布时间:2015-05-29 09:33:38  来源:中国质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这种行为是

  “一码多用”吗

  □ 宁 一

  A公司生产的速冻水饺(猪肉大葱)和速冻水饺(猪肉芹菜)两种产品所使用的商品条码为同一条码。A公司对两种商品的编码是否违反了国家标准《商品条码 零售商品编码与条码表示》(GB12904-2008)所规定的“商品代码唯一性”原则,其行为属于“一码多用”吗?

  案件解析: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如何理解标准规定的商品代码分配问题。因此,首先从标准说起。国家标准《商品条码 零售商品编码与条码表示》(GB12904-2008)是条文强制。其中第4.2.1.2条是强制条款,该条规定:“不同的商品应分配不同的商品代码,基本特征不同的商品视为不同的商品。通常情况下,商品的基本特征包括商品名称、商标、种类、规格、数量、包装类型等产品特征。企业可以根据所在行业的产品特征以及自身的产品管理需求为产品分配唯一的商品代码。”可以看出该标准明确了两点:一是商品基本特征所包含的基本要素,二是管理部门将分配商品代码的自主权下放给企业。

  本案中,A公司的速冻水饺(猪肉大葱)和速冻水饺(猪肉芹菜)两种产品的主要馅料均为猪肉,只是在辅料上略有区别。而且这两种产品的名称(均为速冻水饺)、商标、规格、售价、加工工艺、包装类型等完全相同,这几项要素基本满足上述标准规定的“基本特征”,企业据此视为这两种速冻水饺为基本特征相同的商品。

  首先,现实中商品基本特征的几项要素中,最难以确定的就“种类”这一项,因为产品种类的划分、细化比较复杂,而且目前国家还没有专门关于产品分类的国家强制性标准,所以,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和标准规定的基础上,应以企业对自身产品的分类为准。以食品行业为例,经常出现基本特征相同的产品,比如,锅巴(孜然味)和锅巴(麻辣味),食品企业往往根据自身产品特点,遵循标准中“所在行业的产品特征”,将锅巴(孜然味)和锅巴(麻辣味)认定为一个产品种类。同理,A公司将速冻水饺(猪肉大葱)和速冻水饺(猪肉芹菜)也认定为一个产品种类,给二者分配同一个商品代码。A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妥。

  其次,企业按上述原则分配的商品代码不会影响消费者识别产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是指以满足零售扫描结算为主要目的,而为商品单元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也就是说,商品条码的主要功能是便于机器扫描结算,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不会依据商品条码来识别商品相关信息,而是通过产品标识(产品质量法对产品标识有明确要求)来选购商品。本案中,速冻水饺(猪肉大葱)和速冻水饺(猪肉芹菜)两种产品名称、配料表等已在标识上明确标注,不会造成消费者对两种馅料的饺子误认误买。

  综上所述,企业要本着“便于销售管理、便于商品流通、便于扫描结算”的原则,结合行业特点和自身的产品管理需求,正确归类基本特征相同的商品,正确分配商品代码,避免出现因商品代码分配混乱而造成的商品混乱。总之,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和产品分类国家强性标准规定的前提下,企业可自行分配商品项目代码。因此,认定本案为“一码多用”不能成立。社会公众及执法人员不能将基本特征截然不同的商品与基本特征相同的商品相混淆,应正确理解商品代码分配原则。

  本案例提醒监管部门,要尊重企业这一编码自主权,管住该管的,放手该放的,唯有如此,才真正做到了简政放权、依法行政。

热图一览

  • 股票名称 最新价 涨跌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