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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电梯维修不再扯皮

  • 发布时间:2015-04-22 09:33:18  来源:中国质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 本报记者 蔡美萍

  小区电梯伤人该谁来赔偿?老旧小区电梯改造和更新又该谁来出钱?今后类似问题不会再遭遇开发商、物业、业主甚至维保单位互相扯皮的情况。

  近日,江苏省人大审议通过《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修订案(以下简称修订案),修订案在强化政府责任、完善监管制度、提高违法成本等方面有很多新的突破,特别是对住宅电梯涉及到的问题,把一些创新性探索以法规的形式予以明确规定。

  江苏是全国特种设备生产使用第一大省。现行《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于2003年3月1日起实施,2004年进行过修订,此次是10年来再次修订。新修订后的条例共6章48条,紧扣去年刚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根据江苏省实际情况,针对电梯、气瓶、游乐设施等与民生相关的、社会关注度越来越高的现实问题开出了“药方”。

  电梯发生事故或故障后产生的社会影响远大于其他各类特种设备事故的影响,且近年来有关电梯事故致人伤亡的事件频频见诸报端。而现实中,住宅小区电梯却在使用、维保、改造更新方面面临着种种窘境。如电梯(特别是共有产权的电梯)安全责任主体不清晰,常导致电梯安全管理、维保等无法及时落实,一旦发生事故或故障后又互相推诿,伤亡事故赔付不及时。维保市场低价恶性竞争也导致维保不规范,救援不及时。电梯出现安全隐患时,要动用公共维修基金的程序复杂、过程漫长、业主意见难以达成一致。拆迁安置房、房改房等没有缴纳维修基金的电梯遇到的问题更加复杂。修订案用较大的篇幅对这些问题都进行了详细规定。

  修订案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推动建立电梯安全应急救援网络平台,安排应急救援专项资金,同时鼓励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据了解,江苏首创的电梯安全责任保险之前已在无锡进行了试点,此次将其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予以推广。

  修订案还细化、明确了各类电梯使用单位。如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受托人为使用单位。对一些老旧小区电梯的责任人则作出了兜底规定,即使用单位无法确定的,由电梯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督促所有权人确定,或直接指定使用单位。此外,修订案还对保障性住宅等的电梯质量予以了关注,并要求电梯制造商明示备品备件、维修价格,不得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正常运行。

  值得一提的是,修订案对一些特种设备安全法中没有提及的问题也进行了大胆突破和进一步细化。如对特种设备的出租单位、承租单位以及场地经营管理单位,都分别明确了责任义务。进一步强调了生产单位对生产过程中的工艺和材料控制也要严格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

  修订案还体现了当前特种设备监管信息化的趋势,将气瓶的充装和检验信息化工作上升到法制层面。

  据介绍,江苏省自2011年开始对气瓶进行信息化监管,每只气瓶都有一个“身份证”条码或二维码,信息平台可清楚查到哪些是超期未检瓶或报废瓶,超期气瓶即无法扫码充气。此次修订案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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