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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拒签陈述申辩笔录该如何处理

  • 发布时间:2015-03-25 09:35:10  来源:中国质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当事人拒签陈述申辩

  笔录该如何处理

  □ 李宁

  质监系统执法人员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经常会遇到当事人拒绝在陈述申辩笔录上签字的情形,致使陈述申辩这一法定程序环节不能顺利进行。遇到此类情况,执法人员该如何处理呢?能否在当事人不签字的情况下对其进行处罚呢?笔者对此分析如下。

  当事人拒签陈述申辩笔录无外乎以下原因:一是对处罚不服,带有抵触情绪;二是想逃避处罚,通过拒签以阻挠执法机关办案;三是觉得处罚过重,承受不了,以拒签方式规避处罚。实际工作中,当执法人员遇到拒签时,有的干脆以当事人拒签为理由中断案件的办理,造成案件久拖不决。因当事人拒签陈述申辩笔录而放弃对其进行处罚,不但纵容了违法行为,而且造成严重的不作为现象。因此,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质检总局第137号令)的有关规定,不折不扣地办好此类行政处罚案件。

  首先,执法人员要明确: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前,必须让当事人知晓自己享有陈述申辩权的法定权利。“告”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知”是当事人的法定权利,履行告知义务是处罚前的法定程序要求。执法人员如果不履行告知义务,就意味着严重程序违法,直接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的规定。

  其次,必须通过有效的方式证明行政机关履行了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的法定义务。那么,具体该如何告知呢?质检总局下发的制式文书《行政处罚告知书》,专门用于告知当事人拟予处罚内容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与此同时,在下达该告知书时还配合使用《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以记录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好这两份文书,就从法律形式上保证了陈述申辩这一法定程序得以履行。至于当事人拒签陈述申辩笔录,执法人员在确保有效送达(比如留置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确保当事人知晓其享有陈述申辩权的情况下,在《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上注明“当事人拒签”。在此基础上,完全可以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其实,只要执法人员积极履行告知义务,认真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就做到了程序合法。而当事人拒签陈述申辩笔录,可以视为当事人放弃了陈述申辩权,这中间执法人员并无过错,拒签也丝毫不影响案件的办理。需要强调的是,法律赋予了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执法人员就不能随意剥夺当事人该项权利。总之,确保当事人行使好陈述申辩权是办案程序的必然要求,也是依法行政、公正执法的最好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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