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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部门将向当事人核发驾驶证

  • 发布时间:2014-09-26 11:31:37  来源:济南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9月25日讯(记者 胡磊)“交警部门将向当事人核发驾驶证。”日前,本报报道了一位市民报名、考试均正常却无法领到驾驶证的遭遇,引起交警部门重视。25日,交警部门向本报做出上述回复。

  当事人曾于2012年无证醉驾。2013年,他通过驾校报名申领驾驶证,各科目均考试通过,最后环节却被告知5年内不得申领驾驶证,引发当事人质疑。

  25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书面回复本报表示,《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23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醉酒驾驶的,5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该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经查,当事人的无证、醉酒驾驶行为发生于2012年4月29日,并已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基于上述情况,车管所驾管科将根据其培训和考试情况核发驾驶证。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相关人员透露,2013年之前,根据《交通法》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或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驾驶证未满5年的,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但对于无证醉驾的行为是否也适用于“5年不许申领驾照”的条款,并无明确规定。相比而言,后者的违法行为更为严重,这就造成了处罚上的不公平。

  去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修正了这一漏洞。根据新规,交警部门将无证醉驾者信息录入系统,但当事人报名的时间是在此之前,因此当时报名是正常的。

  本报报道此事后,交警部门积极进行核查,发现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在新规实施之前,不受“5年不得申领驾照”的限制。交警支队相关人员表示,因当事人各科目考试均已通过,将尽快向当事人核发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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