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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名单制将扩围 当事人融资行为和高消费均受限

  • 发布时间:2014-12-30 07:18:16  来源:经济参考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曹慧敏

  “老赖”不能乘飞机和奢侈消费已经广为人知,从现在起,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也将与“老赖”待遇相同,不仅不能乘飞机和其他奢侈消费,还会在其他十多个方面受到限制。国家发改委透露,这只是开始,今后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领域的“黑名单”当事人,都会受到联合惩戒。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等21个部门联合签署《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对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18项联合惩戒措施。

  商务部研究院信用与电子商务研究所所长韩家平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说,联合惩戒是加大失信成本的一个方式,在当下选取某个领域或者某个点会更有警示作用。当然,在警示的同时,仍然需要加快建立各部门信用共享,尤其是政府部门掌握公共信息共享。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是联合惩戒,守信激励的基础。

  据发改委新闻发言人李朴民介绍,联合惩戒措施的“黑名单”制度,或将扩围应用到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

  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部分,失信惩戒机制一直为社会所关注。根据发改委9月透露的时间表,今年12月底之前,各省(区、市)和具有行业监管职责的部门都要出台一个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办法,并争取早日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或部门规章。

  此次出台的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简要地说就是“一体两翼”,“一体”就是“黑名单”制度本身,“两翼”就是公布案件信息和实施联合惩戒。

  国税总局总会计师孙瑞标介绍说,“黑名单”当事人会面临18项惩戒措施。

  在行动范围方面,当事人会面临被阻止出境。

  在消费方面,当事人被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比如坐飞机、动车和列车软卧。

  在融资方面,当事人的信用记录会被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限制证券市场部分经营行为,包括公开上市和再融资;限制保险市场部分经营行为;限制企业债发行。

  在经营活动方面,当事人限制担任相关职务;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强化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禁止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禁止受让收费公路权益;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限制农产品进口配额申请。

  此外,当事人的信息还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等。

  上述18项联合惩戒措施的实施对象为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当事人。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惩戒对象为当事人本人;当事人为企业的,惩戒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

  联合惩戒措施的落实,主要是通过税务机关将公布的案件信息推送给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部门,由这些部门对案件的当事人依法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例如:阻止出境措施,税务机关对欠缴查补税款的当事人,在其出境前没有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依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阻止其出境。

  “下一步还有四个任务,一是密切协作,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细则和操作流程。二是推进部门间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设。三是继续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的组织协调作用,在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领域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四是加强和中央主要媒体的沟通,加大联合惩戒工作的舆论工作。”李朴民说。

  “这是社会征信体系建设的实质性进展。”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张立群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当前我国经济转型升级正处在关键时期,必须从制度建设上加强对税收、金融、商业等各类经济活动中失信行为的记录、曝光和惩戒,加快完善责任约束体系,使社会经济活动更规范,更负责任地进行,为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提高经济活动主体的素质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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