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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消费”真的能管住吗

  • 发布时间:2014-11-05 09:34:52  来源:中国质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 胡立彪

  从11月1日起,由商务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的《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开始实施。该《办法》的一大亮点是,明确规定“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若有违反,最高可处3万元罚款。

  此前社会上关于餐饮企业设置“最低消费”是否合法的问题,争议已经有好多年,但公理婆理,并无确论。如今作为部门规章的《办法》出台,似乎定了性,但能否真正息讼,尤其是能否得到实际执行,却仍是个问题。

  有媒体调查发现,绝大多数消费者从自身权益出发是赞同这一规定的,但也有人担心,餐饮企业恐怕不会严格按规定办,他们很可能会换个马甲,使用其他名目接着收费。事实上,所谓马甲,许多餐饮企业早就准备好了,随时可以穿起来。比如,有的餐馆对包间不再要求“最低消费”,但设定了“最低使用人数”;也有的餐馆没有“最低”要求,但直接收取包间使用费、附加服务费等。此外,消费者还担心,取消包间“最低消费”后,餐饮企业的服务很可能会变差,菜量可能减少,这样消费者更吃亏。

  显然,《办法》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有点一厢情愿的意思。想想看,餐饮服务是一种涉及买卖双方利益的市场行为,如果市场管理者出台某种规定只考虑其中一方的利益而置另一方的利益于不顾,当然会出问题。要知道,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出发点肯定是为了保证自身利益。有经济学者指出,为了实现营利目标,经营者需要按照自身的成本-收益分析,选择目标客户群。餐饮经营者要求顾客在享受服务时必须购买某种数量的“最低消费”,以此作为商家愿意提供这类服务的经济学前提,这种行为本质上是信息经济学中的信息甄别机制,并非什么歪门邪道。商家此举意在从众多消费者中甄别出高支付意愿的消费者。

  当然,餐饮企业这样做必然会损及一些低支付意愿的消费者的利益,他们会用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为自己辩护,甚至于借助人数优势以民意的力量促使有关部门出台像《办法》这样的硬性规定为自己撑腰。但这既改变不了商家逐利的本性,也无法阻止他们为了自身利益想办法应对《办法》的努力。很多餐馆经营者表示,既然管理部门有了这样的规定,他们也不会跟规定对着干,会努力配合规定实行,但餐饮市场是买方市场,酒店餐馆如何定位、提供什么样的服务是由市场和消费者的需要决定的,只要有高支付意愿的消费者,餐饮企业就会提供类似包间这样的差异化服务,问题只在于如何调整收费方式。

  餐饮企业以调整收费方式应对取消“最低消费”来保证自身利益不受损,这也没什么好说的。事实上,如果餐饮企业对菜价或者菜量进行调整,只要是在消费者知情的情况下,就是正常的市场行为,也就不涉嫌违反规定。需要指出的是,民间在“最低消费”上的争议,与其说是企业自主定价权与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矛盾,不如说是两者利益出让平衡点的纠葛。最低消费是800元还是5000元,随意性很大。以经营者利益为参照,当然划的线就高,而以消费者利益为标准,线自然会降下来。事实上,一条谁都满意的线是很难划准的,因此,为了避免不必要的冲突争议,干脆就别划线,换用别的容易达成利益公平的方式,比如,前面已经提到的用服务费代替“最低消费”。

  搞清了问题的根源,解决问题的方法就灵活多了,也就没有必要动用政府部门出台什么规定去管本来应该由市场自己解决的事了。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市场的归市场,道理其实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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