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业不许设最低消费
- 发布时间:2014-11-05 09:34:51 来源:中国质量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 燕 闻
11月起,将有一批经济领域的法律法规正式施行,其中,商务部发布的《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最受瞩目,“最低消费”、“开瓶费”等屡遭消费者诟病的潜规则将被明令禁止,自此消费者如遇商家违规行为就可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新规也将于11月16日正式施行,旨在提高健全完善的退市制度,实现优胜劣汰。
“最低消费”将被明令禁止
商务部10月8日发布的《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表示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包间最低消费”、“开瓶费”、“茶位费”等长期以来广受诟病的餐饮业“潜规则”将得到整治。
《办法》规定,餐饮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促销内容,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
提供外送服务的餐饮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服务流程,并明示提供外送服务的时间、外送范围以及收费标准;根据消费者订单和食品安全要求,选择适当的交通工具、设备,按时、按质、按量送达消费者,并提供相应的单据。
《办法》强调,违反规定的餐饮经营者将受到惩处。对于违反《办法》的行为,若法律规章有相关条款的,将依法处罚;没有相关条款的,将责令限期改正。其中有违法所得的,处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
小微企业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10月24日,财政部发布公告称,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进一步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公告显示,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施行
9月29日,国家版权局官网公布《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11月1日起施行。其将原创作品的基本稿酬标准,由1999年《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每千字30元到100元提高到80元至300元,而原创作品的版税率并未提高,依然为3%到10%。《办法》将于11月1日起施行,1999年发布实施的《规定》也将同时废止。
国家版权局政策法制司负责人指出,稿酬标准的调整一方面要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物价水平和居民收支水平的现状,另一方面要兼顾作者和使用者的利益平衡问题。将原有的付酬标准调整为:原创作品每千字80元至300元;翻译基本稿酬由1999年的每千字20元至80元,增至每千字50元至200元;改编基本稿酬由每千字10元至50元,升至每千字20元至100元;汇编基本稿酬则由每千字3元至10元,升至每千字10元至20元。
按照《办法》规定,报刊刊载作品依旧只适用一次性付酬方式,报刊刊载未发表的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自刊载后一个月内,按每千字不低于100元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规定》当时的付酬标准是每千字不低于50元。相应的,报刊转载、摘编其他报刊已发表的作品时的付酬标准,也由1999年的每千字50元,提升至每千字100元。
天津实施公租房承租变更新规
近日,天津对《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天津市津房置换有限责任公司也将于11月1日起按照新办法的规定为承租人办理公有住房使用权置换、回购及代理转让手续。本月起将按新办法为承租人办理置换、回购、代理转让手续。
据悉,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户籍迁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亲属,可以申请办理变更承租人过户手续。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只能由一人提出申请,符合过户条件的人员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的,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申请过户。符合过户条件人员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人民法院调解、审判过程中,需要通过回购、代理转让等方式确定承租权或处置公有住房的,由公有住房产权人或其委托的房屋经营管理单位、置换经营单位回购或代理转让公有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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