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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笔录》重在客观性和针对性

  • 发布时间:2014-09-24 09:34:53  来源:中国质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现场检查笔录》

  重在客观性和针对性

  □ 宁 一

  质监系统执法人员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作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对于发现违法行为、固定违法证据、确认违法事实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可以毫不夸张地说,现场笔录制作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一个案件的成败。笔者从以下两点对《现场检查笔录》予以简要阐述。

  其一,《现场检查笔录》具有客观性,不能记录执法人员的主观判断。检查现场的客观事实,就是笔录所要记录的内容,笔录中不能出现执法人员的主观推测、猜想、判断。行政案件中有一个典型的例子:执法人员在检查某餐饮后厨时发现有数只老鼠,于是直接在笔录中写到“经检查,该单位后厨鼠密度超标”。在这里,执法人员在笔录中直接做出“鼠密度超标”的主观判断,这种记录方式明显不妥。鼠密度是否超标,应以相应的标准为判断依据。执法人员要做的是对现场发现老鼠的客观现象进行记录,包括老鼠所处的位置,老鼠的数量等情况,有可能的话,对现场进行照相取证,在取得这些证据后,在后期通过对比标准来判定,才能最终得出结论:该餐饮企业鼠密度超标。再比如,执法人员检查一家人造板企业时,现场发现企业没有生产迹象,于是直接在检查笔录中写上“经检查,该企业处于停业状态”。同样,执法人员也是直接在笔录中对企业的现场情况做出主观推测,违反了《现场检查笔录》的客观性。执法人员应当对现场的客观状况进行记录,如未见有生产活动;生产车间也没有工人;机器上覆有尘土,结满蛛丝;对成品库房进行检查,也未见有成品。对这些情况进行记录,然后在现场对企业负责人再做《调查笔录》,得知企业因为资金缺乏、经营不善等原因已经停产半年。综合《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笔录》,执法人员才能得出结论性判断:企业目前处于停产状态。在这里,《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笔录》相互印证了结论,这远比只通过《现场检查笔录》主观推测企业停业更具客观性、更有说服力。

  其二,《现场检查笔录》要有针对性,应详略得当,不记录与案件无关的内容。任何一起违法行为,或多或少都会通过一些客观现象表现出来,执法人员就是要在现场有针对性地检查并提取这些客观证据。每个执法现场都千差万别、纷繁复杂,但万变不离其宗,它们都具有客观真实性。执法人员检查时,要有针对性和侧重点。比如,在举报某厂家涉嫌假冒他人厂名厂址的案件中,执法人员就应重点检查企业的各个库房及车间是否存在印有其他厂名的产品标识、包装物;成品库房内是否有加工好的产品;成品的外包装上是否有假冒他人厂名的标识等,执法人员要带着这些线索进行检查,有针对性地发现问题。在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时,对发现的违法内容要详细记录,力争客观、准确、到位,做到重点突出,详略得当。

  现场的情况稍纵即逝,一些现场发现的证据如不及时提取,事后则很难再提取到,而且,现场不能复原,更无法再现,一句话,《现场检查笔录》没有重新制作的机会。因此,执法人员在第一时间制作一份客观、全面、详细、准确的《现场检查笔录》就显得尤为重要。从法律层面上讲,就是通过《现场检查笔录》对客观现场进行还原,对违法事实进行认定。

  总之,在客观性的基础下,有针对性地制作好《现场检查笔录》,这无疑给案件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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