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公司迎来首份专项新规!12月12日,北京商报记者获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向各监管局和多家养老保险公司正式印发《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综合来看,《暂行办法》对养老保险公司的经营业务范围、公司治理、控股股东等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并明确了养老险公司定义,定位为“养老险主业”发展。
规范业务范围
自2004年起,我国先后成立了以平安养老、太平养老等为代表的多家养老保险公司,截至目前,我国已开业的专业养老保险公司有10家。如今,养老保险公司迎来首份专项新规。
《暂行办法》强调,养老保险公司应当走专业化发展道路,积极参与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聚焦养老主业,创新养老金融产品和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需求。
在经营门槛方面,根据《暂行办法》,养老保险公司可以经营具有养老属性的年金保险、人寿保险,长期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商业养老金;养老基金管理;保险资金运用这四项业务。养老保险公司如果想要经营前述业务的前两项,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亿元。而要想同时经营前三项,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亿元。养老保险公司业务范围超出规定的,应当自《暂行办法》印发之日起三年内完成业务范围变更。
《暂行办法》对于养老保险公司的股东提出了一定的要求,非金融机构不得成为养老保险公司控制类股东。
据北京商报记者此前报道,今年初,原银保监会发布了《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相较于此前的《意见稿》,正式落地的《暂行办法》删除了“养老年金保险、商业养老金、养老基金管理等业务在绩效考核中的权重合计占比不得低于70%”;也删除了“养老保险公司经营的意外伤害保险、医疗保险、疾病保险等不具有明显养老属性的保险业务,其合计保费规模不得超过保险业务总保费规模的40%”。
对此,北京工商大学中国保险研究院副秘书长宋占军表示,删除《意见稿》关于意外险、医疗保险等的规定,可能的考虑是,老年人养老、健康、意外伤害的保障需求是同时存在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等规章中亦允许养老保险公司经营健康保险业务。从满足老年医养整体需求和聚焦养老主业的角度,允许养老保险公司经营长期健康保险以及意外伤害保险,能够更好地实现老年人身风险一体化保障。
强化主业要求
据北京商报记者了解,此前养老保险公司经营的业务包括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养老保障及其他委托管理资产。部分养老保险公司偏离主业,养老特点不明显的业务较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养老保险业务开展。
2021年12月,原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和促进养老保险机构发展的通知》,限制养老保险公司的保险资管业务和理财性质的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业务,推动养老保险公司聚焦养老主业。
此次下发的《暂行办法》再次强调,养老保险公司应当主要经营与养老相关的业务,包括养老年金保险、商业养老金、养老基金管理等,不得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和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此外,公司治理方面,《暂行办法》提出,养老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以聚焦养老主业为导向的长期绩效考核机制。商业养老保险和养老基金管理等业务的投资管理考核期限不得短于三年。
北京联合大学商务学院金融系教师杨泽云表示,一方面,我国人口老龄化不断加深,养老金融服务需求较为迫切。作为专门提供养老金融服务的养老保险公司,需要其聚焦养老主业,迫使其在养老金融领域深耕、细耕,创新养老保险产品和服务,尽可能满足养老金融服务需求。另一方面,当初发放专业养老保险公司的牌照,是希望这些养老保险公司专门经营养老年金保险、商业养老金等养老保险业务,而不是与现有的寿险公司业务重合。
此外,《暂行办法》对于养老保险公司的公司治理、经营规则等提出了要求:养老保险公司董事会应当坚守公司发展定位,根据商业养老保险、养老基金管理等业务长期性、稳健性特点,制定符合实际的发展目标、经营战略及相关保障措施,并推动建立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谈及《暂行办法》落地的意义,杨泽云表示,最初设立的专业养老保险公司,主要以企业年金业务为主。然而,实际运营中,企业年金业务盈利有限,不仅未能体现专业养老保险公司的特点,甚至影响了养老保险公司的行业形象。提高经营门槛,不仅有利于公司自身的可持续发展,更有利于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宋占军表示,各类专业保险公司的设立初衷是探索某一类专业性保险业务的发展,此次《暂行办法》,包括《关于规范和促进养老保险机构发展的通知》,均要求养老保险公司聚焦主业,是真正实现养老保险专业化发展。
(责任编辑:张紫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