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2〕608号)显示,霸王(广州)有限公司存在违反广告综合性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
2021年12月29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468号的霸王(广州)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微信小程序上销售的产品:1、本草堂红润焕采滢亮礼盒(100g红润焕采洁面乳+110ml红润焕采养颜调理水+100ml红润焕采养颜凝乳+30ml红润焕采养颜调理水(赠品)+7g红润焕采养颜菁华霜(赠品));2、红润焕采洁面乳(净含量100g);3、霸王抑菌洗手液(金银花滋润型+生姜清爽型,净含量500g);4、丽涛除菌去渍2合1洗衣液(净含量2KG)等产品宣传页面发布的广告中含有虚假广告内容,涉嫌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行为,遂于2022年1月16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5月至2021年12月在其微信小程序上销售的产品:1、本草堂红润焕采滢亮礼盒(100g红润焕采洁面乳+110ml红润焕采养颜调理水+100ml红润焕采养颜凝乳+30ml红润焕采养颜调理水(赠品)+7g红润焕采养颜菁华霜(赠品))宣传页面标示有“肌肤红润透白”、“告别黄脸婆”、“赶走黄气”、“红润透白”、“黑色素沉淀,斑点越来越多”、“皮肤白皙”、“雀斑、色斑、黄气、暗沉”、“改善暗黄”、“调理白皙”、“…要亮白”等功能宣传用语;2、红润焕采洁面乳(净含量100g)宣传页面标示有“美肤嫩白…”、“亮肤白皙”、“改善暗黄”、“击退脸部暗黄”等功能宣传用语;3、霸王抑菌洗手液(金银花滋润型+生姜清爽型,净含量500g)宣传页面标示有“有效杀菌99%”、“高效杀菌…”等用语;4、丽涛除菌去渍2合1洗衣液(净含量2KG)宣传页面标示有“有效杀死99%细菌”等用语。
经查证,当事人销售的本草堂红润焕采滢亮礼盒和红润焕采洁面乳并未取得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属于普通化妆品,不具有其所宣称的功能。当事人销售的霸王抑菌洗手液和丽涛除菌去渍2合1洗衣液检测报告并没有杀菌方面的检测项目,不具有其所宣称的功能。当事人发布的上述广告信息属于虚假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欺骗、误导了消费者。
当事人于2020年5月至2021年12月29日销售本草堂红润焕采滢亮礼盒的销售额为58464元;红润焕采洁面乳的销售额为2028元;霸王抑菌洗手液的销售额为2147元;丽涛除菌去渍2合1洗衣液的销售额为4683元。上述四款产品在当事人微信小程序上的销售总额67322元。当事人发布的上述广告在当事人微信小程序上自行编辑和发布,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违法时间较长,从2020年5月到2021年12月,达一年半以上,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当事人积极配合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经综合裁量,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选择一般情节处罚幅度。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所指的虚假广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二、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三、罚款人民币600000元。
2022年5月17日,听证机构对当事人的申请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办案单位的陈诉和申辩意见。听证机构认为: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此拟作出行政处罚并无不妥。但考虑到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建议办案单位对当事人的罚款数目重新考量。鉴于上述情况,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
二、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三、罚款人民币55万元。
天眼查APP显示,霸王(广州)有限公司于2005年04月13日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沙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陈启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肥皂及合成洗涤剂制造;化妆品制造;口腔清洁用品制造等。霸王(广州)有限公司为霸王国际集团控股(香港)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2〕608号
当事人:霸王(广州)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5771198203N
住所: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106号
一照多址经营场所备案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468号
法定代表人:陈正鹤
2021年12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468号的霸王(广州)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微信小程序上销售的产品:1、本草堂红润焕采滢亮礼盒(100g红润焕采洁面乳+110ml红润焕采养颜调理水+100ml红润焕采养颜凝乳+30ml红润焕采养颜调理水(赠品)+7g红润焕采养颜菁华霜(赠品));2、红润焕采洁面乳(净含量100g);3、霸王抑菌洗手液(金银花滋润型+生姜清爽型,净含量500g);4、丽涛除菌去渍2合1洗衣液(净含量2KG)等产品宣传页面发布的广告中含有虚假广告内容,涉嫌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行为,遂于2022年1月16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5月至2021年12月在其微信小程序上销售的产品:1、本草堂红润焕采滢亮礼盒(100g红润焕采洁面乳+110ml红润焕采养颜调理水+100ml红润焕采养颜凝乳+30ml红润焕采养颜调理水(赠品)+7g红润焕采养颜菁华霜(赠品))宣传页面标示有“肌肤红润透白”、“告别黄脸婆”、“赶走黄气”、“红润透白”、“黑色素沉淀,斑点越来越多”、“皮肤白皙”、“雀斑、色斑、黄气、暗沉”、“改善暗黄”、“调理白皙”、“…要亮白”等功能宣传用语;2、红润焕采洁面乳(净含量100g)宣传页面标示有“美肤嫩白…”、“亮肤白皙”、“改善暗黄”、“击退脸部暗黄”等功能宣传用语;3、霸王抑菌洗手液(金银花滋润型+生姜清爽型,净含量500g)宣传页面标示有“有效杀菌99%”、“高效杀菌…”等用语;4、丽涛除菌去渍2合1洗衣液(净含量2KG)宣传页面标示有“有效杀死99%细菌”等用语。
经查证,当事人销售的本草堂红润焕采滢亮礼盒和红润焕采洁面乳并未取得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属于普通化妆品,不具有其所宣称的功能。当事人销售的霸王抑菌洗手液和丽涛除菌去渍2合1洗衣液检测报告并没有杀菌方面的检测项目,不具有其所宣称的功能。当事人发布的上述广告信息属于虚假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欺骗、误导了消费者。
当事人于2020年5月至2021年12月29日销售本草堂红润焕采滢亮礼盒的销售额为58464元;红润焕采洁面乳的销售额为2028元;霸王抑菌洗手液的销售额为2147元;丽涛除菌去渍2合1洗衣液的销售额为4683元。上述四款产品在当事人微信小程序上的销售总额67322元。当事人发布的上述广告在当事人微信小程序上自行编辑和发布,我局认定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等,证明本案当事人主体适格。
证据二:现场笔录及证据复制(提取)单,证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事实和情节。
证据四:现场检查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五:销售单据,证明涉案产品的销售情况。
我局认为,当事人违法时间较长,从2020年5月到2021年12月,达一年半以上,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一)连续违法时间较长,或者涉案产品数量较多,或者涉案产品货值较大的”规定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九条“当事人既有从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综合考量决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规定,经综合裁量,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选择一般情节处罚幅度。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所指的虚假广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
二、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三、罚款人民币600000元。
2022年3月31日,我局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申请听证的权利。2022年4月7日,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2022年5月17日,听证机构对当事人的申请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办案单位的陈诉和申辩意见。听证机构认为: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我局对此拟作出行政处罚并无不妥。但考虑到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为落实疫情期间中央“六保”“六稳”政策,建议办案单位对当事人的罚款数目重新考量。鉴于上述情况,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
二、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三、罚款人民币550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07月28日
(责任编辑:王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