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8日晚间公告称,8日,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广晟有色金属进出口有限公司收到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公告提到,进出口公司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从上海闺酋贸易有限公司处购买货物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58份,并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发票不含税金额合计56,667,014.69元,税额合计9,633,392.57元,价税合计66,300,407.26元。造成 2017年12月至2018年11月期间少缴增值税9,633,392.57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674,337.48元,少缴教育税附加289,001.78元,少缴地方教育附加192,667.85元。同时上述发票涉及货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成本56,667,014.69元,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
广晟有色称,本次检查应补缴增值税9,633,392.57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674,337.48元,应补缴教育税附加289,001.78元,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192,667.85元。应调增2017年应纳税所得额56,667,014.69元,应补缴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14,166,753.67元。
同时,对进出口公司未按规定期限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除限期追缴外,按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本次补缴税款及滞纳金预计将减少2021年年度净利润约39,519,264.59元 (其中补缴税款 24,956,153.35 元,滞纳金14,563,111.24元)。
广晟有色表示,上述违法事实发生在2017年期间。目前进出口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本次税务处理对公司持续经营未构成重大影响。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提高诚信纳税意识,严格执行并加强公司税务管理,以更积极的态度做好各方面工作,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责任编辑:王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