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管理规定终落定:开启券商分类监管 对券商股东严监管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的出台也提高了对券商股东背景及资金来源的要求。
中信证券收购广州证券、中金公司合并中投证券,近两年券商江湖的格局风起云涌。
而这其中对券商江湖格局影响最大的莫过于政策的变动,2018年初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股权管理规定》),对券商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提出了严格要求。
但随后因市场各方提出了较多反馈建议,文件正式版本迟迟未能发布。2019年7月5日,在吸取了市场多方建议的情况下,证监会终于发布了最终版本的《股权管理规定》,在证监会对券商的最新定义中,券商将分为专业类证券公司和综合类证券公司。
事实上,券商股东管理收紧也是顺应顶层设计防风险、去杠杆以及金融供给侧改革的要求。
“结合2018年1月发布的《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同年3月份修订发布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在《股权管理规定》发布后,银行、证券、保险的股权管理办法均已出台,主要金融机构的股权管理规范实现了全覆盖。”沪上一家大型券商非银分析师指出。
更重要的是,股权管理规定厘清之后,证监会终于重启了内资证券公司设立审批,结合外资控股券商的袭来,券商牌照增量时代再临。
门槛略有下降
证监会此次推行券商股权管理,遵循的是 “分类管理、资质优良、权责明确、结构清晰、变更有序、公开透明”的原则。可以看到,分类管理是监管的重要切入口。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监管层根据证券公司从事业务的复杂程度,将从事常规传统证券业务(如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等)的证券公司称为专业类证券公司。
而从事的业务具有显著杠杆性质且多项业务之间存在交叉风险的(如股票期权做市、场外衍生品、股票质押回购等)证券公司称为综合类证券公司。
不同类型的券商对应不同的股东条件,这其中证监会要求专业类证券公司的股东满足基本法定条件,要求综合类证券公司的主要股东和控股股东具备较高的管控水平及风险补偿能力。
这一设定相比2018年对所有券商股东要求一刀切有了明显的进步,而和征求意见稿内容相比,综合类券商的门槛有了很大的放宽,下调了控股股东、主要股东资产规模和营业收入要求的数量化指标要求,更注重专业能力和风险管控经验。
具体来看,证监会将综合类证券公司控股股东的资产规模要求调整为“总资产不低于50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删除了控股股东“最近3年主营业务收入累计不低于1000亿元”、主要股东“最近3年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500亿元”的要求。
“直观感受就是门槛没有那么高了,很多券商可以松口气。”在看到具体文件之后,北京一家中型券商投行部业务负责人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
那么,对于目前的券商来说,股东不符合规定怎么办。证监会也考虑到了相关的情况,对综合类证券公司控股股东暂时达不到《股权规定》明确的资产规模等条件的,给予5年过渡期。
如果5年后仍未达到要求的,不影响该证券公司开展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等常规证券业务,但不得继续开展股票期权做市、场外衍生品等高风险业务,也就是将转换为专业类券商。
加强对券商股东的监管
推动分类管理,设置股东门槛,但《股权管理规定》出台的最核心诉求实际上是加强对券商股东的监管。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便指出:“由于市场环境的变化,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如不秉持长期投资理念、以倒卖牌照为目的的‘入股动机’有所抬头;‘灰色’资金通过有限合伙、信托、资管产品等方式层层嵌套、曲线违规入股证券公司,形式更加隐蔽。以前的监管文件无法有效解决上述问题。”
因此,设立新的规则迫在眉睫。《股权管理规定》的出台也提高了对券商股东背景及资金来源的要求。
具体来看,监管层在文件中要求:穿透核查股权结构、资金来源,禁止以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穿透核查股东关联关系,防止规避监管;维持股权的稳定性,要求股东在股权锁定期内不得质押所持股权,锁定期满后质押股权比例不得超过50%。实际控制人一并遵循锁定期要求。
回头来看,伴随着近几年民营金控平台纷纷出手券商牌照,今日《股权管理规定》的落定进一步宣告券商牌照江湖迎来了一个新的时代。
更重要的是,在股权管理厘清后,后来者也将按照新的规定入局,内资券商设立的申请将重启。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证券公司对外资开放,必然涉及对内资开放,重启内资证券公司设立审批,有利于引进优质内资股东,推动证券行业充分竞争,引导差异化、特色化、专业化发展,打造高质量投行,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有利于为资本市场引入新的投资资金和新的交易组织者,壮大机构投资者队伍;有利于资本市场长期建设。
而无论是清出还是引入,各种信号都在指向一个方向——要将有实力的、优质的股东引入券商,加速中国证券业的成长和发展,加速行业创新和转型,激发证券行业的创新能力,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证券公司。
(责任编辑:王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