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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减持新规在途 与“禁减令”之间没有空档期

  • 发布时间:2016-01-06 07:16:10  来源:新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杨菲

  作为应对去年年中股市异常波动一揽子应急政策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禁减令”将于本周五到期,万亿限售股集中出笼的传闻令股指、投资者心态双双承压。昨日盘前,证监会发布信息称,正在研究完善大股东减持相关规定,将于近期发布,该举措意在实现应急措施有序退出,防止减持对市场造成冲击。

  上证报记者获悉,目前这一规定正在报批程序当中,无论新规何时面世,“禁减令”的规范效力都将作用至规定正式发布实施。这意味着,“禁减令”与减持新规之间不存在大股东无序减持的“空档期”,限售股集中出笼之说也难以立足。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透露,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行为的政策要点包括三方面:建立集中竞价交易减持预披露制度;在一定时间限制减持比例;引导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途径减持股份。

  业内人士预计,即将发布的大股东减持新规,不会一刀切式简单延长“禁减令”,而是会在已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行优化完善。包括:依据股份来源不同提出差异化的减持要求;建立上市公司大股东集中竞价减持预披露制度,要求上市公司大股东提前15到20天披露减持计划;在一定时限内限制大股东减持比例,防止一哄而上无序减持;鼓励场外减持方式,尽量规避二级市场直接抛售等。

  大股东“禁减令”

  与减持新规间没有空档期

  本周五,证监会在2015年年中股市异常波动期间发布的上市公司大股东6个月“禁减令”就将到期,近日A股市场运行因“将有万亿限售股份到期集中出笼”的传言而承压。昨日早间,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公开回应称,证监会正在研究完善大股东减持相关规定,将于近期发布。

  作为应对去年年中股票异常波动的一揽子应急政策之一,证监会2015年7月8日发布[2015]18号公告(下称“18号文”),提出“即日起6个月内,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监、高人员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的要求,并称该要求到期后的减持办法另行规定。

  事实上,“另行规定”的办法早已在流程当中。邓舸昨日回应媒体关切称,证监会正在研究完善规范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规定,对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建立减持预披露制度,并在一定时间内对减持股份的比例进行限制,引导其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途径减持。

  上证报记者从有关渠道了解到,目前前述规定正在报批过程中,待完成必要程序就将发布实施。值得注意的是,禁减令与即将发布的大股东减持新规之间并不存在空档期。也就是说,无论新规何时发布,禁减令的规范效力都将与之实现“无缝对接”。因此,限售期一过,大批持股大股东一拥而上抛售的局面很可能只是市场中人的悲观想象。

  “禁减令”到期本是预期中事,随着股市运行恢复常态,应急政策退出、让位于优化和更为完善的规章制度也是修复、建设市场的题中应有之义。

  专家提出,持股股东无论大小,交易股票都是其应正当享有的权益,市场回归常态后,对于享有持股成本优势、信息优势的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人员,不应禁减,而应疏导和规范。业内人士则预计,即将发布的大股东减持新规,不会一刀切式简单延长“禁减令”,而是会在已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行优化完善。

  大股东减持完善预披露机制

  防止“钻空子”

  目前我国资本市场规范大股东、董监高人员减持股份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事项(征求意见稿)》(下称《预披露事项》)等。

  其中,发布于2014年7月的《预披露事项》明确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持股5%以上的股东,若预计未来6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单独或合并减持股份可能达到或超过5%的,须在首次减持前3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其减持计划;未披露减持计划的,相关股东任意连续6个月内减持股份比例须小于5%。

  《预披露事项》实施以来,市场人士对其集中提出两方面完善意见,一是规定的适用范围较窄,应当将上市公司董监高人员一并包括在内;二是5%的单一减持披露红线容易让上市公司大股东钻空子,故意将减持比例控制在4.99%以内从而逃避披露义务,应当完善披露标准,设计包括比例、市值等在内的多元化披露标准体系。

  业内人士预计,“禁减令”到期后,新规很有可能在此基础上进行完善,不排除提高相关规定法律层级的可能性。

  银河证券首席策略分析师孙建波认为,正常交易股票是持股股东平等享有的权利,但大股东、董监高人员的行为本身,就可能对企业经营产生重要影响,“禁减令”到期后建立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预披露制度,可以给投资者营造较为稳定的预期,也能够缓解应急措施退出带来的短期冲击。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提出,完善规范大股东、董监高减持的规定将视情况而定,而不是“一刀切”,在预先披露的标准上也可能考虑多元化。

  具体而言,他提出三方面理解:第一,新规可能建立减持比例、减持规模并行的指标,满足其中任意一个就须披露;第二,新规明确将建立大股东减持预披露制度,对于一定期限内减持达到一定规模的提前15到20个交易日披露,给投资者预留足够的研判时间;第三,从减持方式上作出疏导和差异化安排,对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予以较为严格的要求,鼓励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

  事实上,能不能减持是事情的一面,愿不愿减持则是事情的另一面。在多数机构看来,当前市场真正的减持压力主要来自于高价小盘股和解禁垃圾股,其他板块尤其是蓝筹股的减持压力并不大。

  邓舸也在昨日的回应中强调,虽然大股东股份的流通市值不小,但并非都有减持需求。从减持方式看,近年实际情况也显示,大股东减持60%是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方式进行,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金额占总流通市值的比例只有0.7%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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