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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交易所细化程序化交易管理

  • 发布时间:2015-10-10 01:22:18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周松林 张莉  责任编辑:杨菲

  沪深证券交易所9日分别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从自律管理规则层面,落实证监会关于程序化交易的相关监管安排,规范和管理交易所市场的程序化交易者及其程序化交易活动。

  根据征求意见稿,沪深交易所对程序化交易者实施申报及报备管理,申报及报备内容包括程序化交易者的身份信息、账户信息、资金来源类型、资产规模,程序化交易策略类型及简要说明、程序化交易系统技术配置参数、程序化交易系统服务器所在地址、程序化交易系统的开发主体等。除证监会另有规定外,程序化交易者只能分别使用一个证券账户、股票期权合约账户进行证券、股票期权的程序化交易,不得将未经申报及报备的账户用于程序化交易。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或会员应当加强对客户程序化交易系统的接入管理,建立程序化交易接入核查制度。客户将其程序化交易系统接入会员信息技术系统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应当与客户签署接入协议,明确约定客户不得利用接入的系统为他人提供服务,客户实际使用的程序应当与经证券公司、期货公司验证测试和风险评估的程序一致,否则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可以采取拒绝委托、关闭接入等措施。协议应明确双方的风控职责,当客户程序化交易系统发生重大异常时,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可以采取拒绝委托、关闭接入等应急措施。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应当对客户接入的程序化交易系统进行持续管理。

  进行程序化交易的会员及其他交易参与人自身使用的程序化交易系统接入交易所的,应当具备验资验券、流量控制、异常检测和错误处理等风控功能,防范因程序化交易系统异常对交易所交易系统和市场秩序造成冲击;应当建立程序化交易指令计算机审核系统,能识别和防范申报价格及数量异常的指令,避免对市场价格和流动性产生重大影响;程序化交易的申报指令必须经过公司风险控制系统的检查与审计,不得将程序化交易系统直接接入交易所交易系统。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应当将程序化交易客户与非程序化交易客户的报盘通道隔离,对程序化交易配置专用交易单元,并设置单独的流量控制。会员及其他参与人进行程序化交易的,应当对程序化交易和非程序化交易分别使用不同的报盘通道,对程序化交易配置专用交易单元,并设置单独的流量控制系统。境内程序化交易者参与证券交易,不得由在境外部署的程序化交易系统下达交易指令,也不得将境内程序化交易系统与境外计算机相连接,受境外计算机远程控制。

  交易所会员、拥有或者租用交易单元的其他机构的自营、资产管理业务在交易所市场进行程序化交易的,实施当日证券净买入额度管理,交易所对其程序化交易专用交易单元的当日净买入金额进行盘中实时监控。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对交易行为的监管措施。对程序化交易者存在一个交易日内出现五次以上每秒申报5笔、一秒内完成申报并撤销申报,且日内出现3次以上、日内申报2000笔以上等情形的,交易所予以重点关注。对程序化交易者的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并撤销申报,或者大额申报并撤销申报;进行申报价格持续偏离申报时市场成交价格的大额申报并撤销申报,误导其他投资者决策,同时进行小额多笔反向申报并成交;在属于同一主体或处于同一控制下或涉嫌关联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下单、快速下单,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等异常交易行为,交易所予以重点监控。上交所还对股票期权程序化交易中需予以重点关注的行为进行了明确。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客户程序化交易指令计算机审核系统,自动阻止申报价格及数量异常的指令直接进入交易所。

  沪深交易所表示,程序化交易一方面提高了市场运行效率,另一方面其技术优势也可能被滥用,在市场环境出现剧烈变化时容易加剧市场波动。程序化交易系统出现技术故障或重大差错时,可能对市场秩序和交易安全造成较大冲击。此外,也出现了涉嫌利用程序化交易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行为。为规范程序化交易,明确各方主体职责义务,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交易所依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相关业务规则,起草了配套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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