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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两交易所:程序化交易者只能用一个证券账户

  • 发布时间:2015-10-09 20:25:03  来源:中国网财经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陈娟娟

  中国网财经10月9日讯 为落实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的要求,规范程序化交易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起草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深圳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上交所的征求意见稿,程序化交易者只能分别使用一个证券账户、股票期权合约账户进行证券、股票期权的程序化交易。对程序化交易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交易予以重点关注:(一)一个交易日内出现五次以上每秒申报5笔;(二)一秒内完成申报并撤销申报,且日内出现3次以上;(三)日内申报2000笔以上。

  对程序化交易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股票期权交易予以重点关注:(一)一个交易日内出现5次以上每秒申报五笔; (二)日内申报在4000笔以上,且存在一秒内在同一期权品种不同合约不同方向开仓的行为;(三)日内申报在4000笔以上,且存在一秒内在2个及以上期权品种上开仓的行为;(四)日内申报在4000笔以上,且存在一秒内完成申报并撤销申报的行为;(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意见稿还规定,境内程序化交易者参与证券交易,不得由在境外部署的程序化交易系统下达交易指令,也不得将境内程序化交易系统与境外计算机相连接,受境外计算机远程控制。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程序化交易者进行人民币普通股票、基金等交易的,上交所按以下标准收取程序化交易申报费:对当日撤单申报比低于40%且成交申报比高于60%的,不收取程序化交易申报费;对当日撤单申报比高于70%或者成交申报比低于30%的,按每笔2.0元收取程序化交易申报费;对不属于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按每笔0.2元收取程序化交易申报费。

  (撤单申报比=全天撤单笔数/全天申报笔数×100%;成交申报比=全天成交数量/全天申报数量×100%)

  同一日,深交所也发布关于就《深圳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内容和上交所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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