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明确程序化交易监管原则
- 发布时间:2015-10-10 01:22:15 来源:中国证券报 责任编辑:杨菲
证监会9日公布《证券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拟建立申报核查管理、接入管理、指令审核、收费管理、严格规范境外服务器的使用、监察执法六方面监管制度。
征求意见稿明确,程序化交易是指通过既定程序或特定软件,自动生成或执行交易指令的交易行为。程序化交易者应当只用一个账户从事程序化交易,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程序化交易是技术进步与市场创新的体现,是一把“双刃剑”,对资本市场有利有弊。在成熟市场,程序化交易发展较快,主要源于其多交易场所的市场结构,也源于其机构投资者为主的投资者结构,程序化交易可平滑不同市场和关联产品价格,提供市场流动性,提高价格发现效率,也有利于克服交易中人为因素的影响。但是,程序化交易也有加大市场波动、影响市场公平性、增加技术系统压力等消极影响,境外监管机构对程序化交易的监管力度也在不断加大。
他强调,更要清醒地认识到,我国资本市场有其自身特点:一是发展宗旨是服务实体经济,在市场流动性已经较为充足、换手率较高的情况下,通过程序化交易进一步提高流动性不是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二是投资者以中小散户为主,而程序化交易主要为机构或大户所采用,过度发展程序化交易不利于公平交易;三是市场投机炒作等问题仍较明显,通过程序化交易完善价格发现机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因此,现阶段,需按照“严格管理、限制发展、趋利避害、不断规范”的指导思想,加强对程序化交易的监管。
管理办法共计25条,明确了建立申报核查管理等监管制度。具体而言,一是建立申报核查制度。程序化交易者需要事先进行信息申报,经核查后方可进行程序化交易。证券、期货公司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严格落实有关规定。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的客户进行程序化交易的,应当事前将相关信息及变动情况向其委托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申报,证券公司、期货公司核查后方可接受委托。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的自营或资产管理业务、基金管理公司参与程序化交易的,应当事先向证券期货交易所申报程序化交易相关信息,经交易所核查后方可进行程序化交易。强化“了解客户原则”。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严格落实账户实名制和反洗钱制度,并建立客户程序化交易账户的甄别机制。授权交易所另行制定信息申报、核查及报备的具体要求。
二是加强系统接入管理。管理办法要求,程序化交易者审慎开展程序化交易,并对程序化交易系统应当具有的风控功能提出明确要求;要求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建立程序化交易接入核查制度,与客户签署接入协议,对程序化交易系统接入进行持续管理;要求证券期货交易所制定相关程序化交易系统接入管理标准,明确风险控制要求。证券业、期货业协会将就程序化交易系统应当具备的风控功能及相关的接入管理出台行业标准,并定期开展检查。
三是建立指令审核制度。管理办法要求,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建立程序化交易和非程序化交易的风险隔离机制,对程序化交易账户使用专用的报盘通道,并分别设置流量控制。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加强客户和自身程序化交易的指令审核,并适时进行人工复核。证券、期货和基金业协会将分别出台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程序化交易指令审核指引。
张晓军表示,机构投资者实行适当的交易自律,例如在涨跌停板附近限制下单,避免大额、连续下单造成流动性紧张或价格冲击等,在我国证券期货市场已开始推广;交易所会员对大额、快速指令进行审核则是成熟市场的通行做法,也是保障交易市场正常功能的重要屏障。管理办法规定的指令审核制度是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的一项新举措,与人工交易相比,程序化交易具有申报速度快、申报频率高等特点,管理办法要求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建立指令审核制度,而不是不加过滤地将程序化交易指令直接送达交易所主机,旨在维护市场正常交易秩序,避免对市场流动性的过度冲击。同时,管理办法规定协会负责制定程序化交易指令审核指引并开展自律管理,主要考虑这是行业的一项新实践,需要形成可操作的行业标准。总之,当程序化交易者的交易金额或频率达到对市场流动性产生明显影响的时候,即使其不具有影响市场价格或交易量的故意,也负有审慎交易的义务。
四是实施差异化收费。管理办法授权证券期货交易所针对程序化交易制定专门的收费管理办法,根据程序化交易的申报、撤单等情况,对程序化交易收取额外费用。
五是严格规范境外服务器的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境内程序化交易者参与证券期货交易,不得由在境外部署的程序化交易系统下达交易指令,也不得将境内程序化交易系统与境外计算机相连接,受境外计算机远程控制。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是加强监察执法。管理办法明确列举了禁止的程序化交易,要求证券期货交易所加强对程序化交易的实时监控,并规定了程序化交易者以及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违反管理办法的法律责任。对于违反管理办法规定的,根据不同情况,证券期货交易所将依法采取警示、限制账户交易、提高保证金、限制持仓、强制平仓等自律监管措施;证券、期货业协会将建立违规程序化交易者的“黑名单制度”,在一定时间内,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均不得接受其程序化交易委托;中国证监会将视情况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暂停其相关业务等监管措施;视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与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管理办法明确列举了禁止的程序化交易,包括证券自买自卖、期货自成交、频繁报撤且成交较低、影响收盘价、误导他人交易、制造趋势以影响价格及其他等七类。
张晓军表示,需要说明的是,相关禁止性行为既不同于证券期货交易所认定的异常交易行为,也不直接认定为市场操纵行为,三者之间既有区别也有联系还可能转化,责任后果有所不同也可能竞合,从而在自律监管、行政监管和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等不同层次构筑了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正常交易秩序的立体防线。
此外,管理办法还对程序化交易的其他相关事项提出了要求。一是异常报告或公告。程序化交易者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报告,证券期货交易所应及时公告。二是净买入额及开仓限制。证券交易所进行程序化交易当日证券净买入额度控制,期货市场也对日内开仓量进行类似限制。三是档案保管。证券公司、期货公司承担档案保管义务并对客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四是保障接入公平。交易所应当公平提供机柜托管服务,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应当合理使用机柜托管服务,公平分配资源,不得为客户提供申报速度存在明显差异的服务。五是《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