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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混改29条中8条涉股市 资本市场成混改重点

  • 发布时间:2015-09-26 02:30:29  来源:光明网  作者:阎岳  责任编辑:刘小菲

  9月24日,国务院正式发布《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笔者梳理发现,在总共29条《意见》中,其中8条直接涉及资本市场和股市,这充分说明了资本市场在国企混改中的重要作用。

  在第二条基本原则中,《意见》提到,对通过实行股份制、上市等途径已经实行混合所有制的国有企业,要着力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提高资本运行效率上下功夫,对适宜继续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国有企业,则给予了充分的自主权,要减持“宜改则改,稳妥推进”的原则。这项要求充分尊重了企业的发展现状,也符合市场规律。

  在“分层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部分,《意见》在第七条提出,在国家有明确规定的特定领域,坚持国有资本控股,形成合理的治理结构和市场化经营机制;在其他领域,鼓励通过整体上市、并购重组、发行可转债等方式,逐步调整国有股权比例,积极引入各类投资者。这项要求的出发点也是为了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最终形成国有企业股权结构多元、股东行为规范、内部约束有效、运行高效灵活的经营机制。

  在“鼓励各类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部分,《意见》第九条规定,非公有资本投资主体可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增资扩股以及企业经营管理。这一条款明确了非公国有资本主体参与国企混改的方式和途径,操作性很强。

  《意见》第十四条规定,国有资本参股非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引入非国有资本时,允许将部分国有资本转化为优先股。优先股这一创新制度会大量地在上市公司中使用,监管层也做出了相关政策规范。《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2014年3月21日由证监会发布实施。目前交通银行境外发行的优先股已经发行完成,其他多家A股上市公司也在筹划或启动优先股发行事宜。

  《意见》第十五条规定,探索实行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坚持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原则,通过试点稳妥推进员工持股。2014年6月,证监会制定并发布《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在上市公司中开展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目前已有包括招商地产等多家A股上市公司推出了员工持股计划,有的已经处于实施阶段。

  在“建立依法合规的操作规则”部分,《意见》第十九条规定,国有企业产权和股权转让、增资扩股、上市公司增发等,应在产权、股权、证券市场公开披露信息,公开择优确定投资人,达成交易意向后应及时公示交易对象、交易价格、关联交易等信息,防止利益输送;第二十条规定,通过产权、股权、证券市场发现和合理确定资产价格,发挥专业化中介机构作用,借助多种市场化定价手段,完善资产定价机制,实施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

  这两项规定是防微杜渐,防止国企在混改过程中发生内幕和违规交易破坏市场秩序,防止出现内部人控制、利益输送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在“营造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良好环境”部分,《意见》第二十三条规定,快建立规则统一、交易规范的场外市场,促进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交易,完善股权、债权、物权、知识产权及信托、融资租赁、产业投资基金等产品交易机制。建立规范的区域性股权市场,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促进资产证券化和资本流动,健全股权登记、托管、做市商等第三方服务体系。以具备条件的区域性股权、产权市场为载体,探索建立统一结算制度,完善股权公开转让和报价机制。制定场外市场交易规则和规范监管制度,明确监管主体,实行属地化、专业化监管。

  这项规定说明,国企混改需要一个健全的多层次资本市场,而后者的发展完善则为前者提供了一个公平、公开、公正的交易平台。因此,只有在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全之后,国企混改才有可能在阳光下运行。

  国企混改29条“军规”中有8条涉及资本市场和股市,充分说明了资本市场在经济深化改革中的平台作用,也充分印证了“发展资本市场是中国的改革方向”的论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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