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期权试点系列规则 股票、ETF可作为合约标的
- 发布时间:2015-01-12 13:30:53 来源:中国网财经 责任编辑:刘小菲
上海证券交易所9日发布股票期权试点系列业务规则,包括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投资者适当性指引以及做市商指引,同时还发布了期权经纪合同示范文本(含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上述业务规则,与证监会同日发布的《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等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一道,标志着股票期权规则体系基础框架搭建完毕。同时,根据证监会批复,上交所股票期权将于2月9日上线,上交所从而将成为境内首家产品线横跨现货及衍生品的交易所,“综合型”交易所的雏形开始显现。
值得提示的是,根据上交所上线计划,9日发布的配套规则当中,在上线初期将有部分事项暂不实施,主要包括:组合策略保证金;证券保证金;投资者询价与做市商回应报价;行权交割中期权经营机构利用自有证券代为履约;合约停牌期间继续接受申报并在复牌时实行集合竞价等。对上述事项,上交所将分别在对应业务规则的发布通知中,明确相应的暂不实施安排,具体实施时间将根据市场、业务与技术准备情况另行确定并向市场告知。
股票、ETF可作为合约标的
根据上交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股票作为合约标的,应当符合属于融资融券标的证券、上市时间不少于6个月、最近6个月的日均波动幅度不超过基准指数日均波动幅度的三倍、最近6个月的日均持股账户数不低于4000户等条件。交易所交易基金作为合约标的,应当符合属于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基金成立时间不少于6个月、最近6个月的日均持有账户数不低于4000户等条件。
另外,根据股票期权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期权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持仓限额制度、大户持仓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取消交易制度、结算担保金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
期权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其中,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14:57-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其余时段为连续竞价时间。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相关条件的上交所会员及上交所认可的其他股票期权经营机构可以申请成为股票期权交易参与人。期权做市商对期权合约提供双边持续报价、双边回应报价等服务,并享有交易费用减免、激励等权利。
试点交易规则明确,期权交易实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买卖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的期权合约。期权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停制度和熔断制度。
成为境内首家跨期现交易所
上交所表示,股票期权是证券市场的一项全新品种,相关业务规则具有构造、设计、规范新产品、新市场、新交易行为等的重要功能。股票期权业务规则的制定,具有三大特点:一是独立性,股票期权业务不再沿用投资者所熟悉的现货市场业务规则,而是重新构建了一套全新的业务规则体系;二是遵循期货交易制度,股票期权业务规则是在遵循期货市场现行法律制度、运作机制,并借鉴期货交易成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证券市场的结构特点而制定的,实行的是与现货市场有显著差异的期货交易模式;三是层次性,股票期权市场将逐步形成内容完整、层次分明的规则体系,本次发布的业务规则中,既有对期权交易各个环节作出全面规定的基础业务规则试点交易规则,有着重对风险控制制度作出具体规定的《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还有分别针对投资者和做市商两类主体的准入及其管理而制定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和《做市商业务指引》,此外还制定了股票期权经纪合同示范文本及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从不同层次满足股票期权试点业务的制度需求。后续还将持续出台配套业务规则及业务指南,不断完善股票期权业务规则体系。
按照监管公开的要求,上交所此前已就试点交易规则及相关配套业务规则对外公开征求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对上述规则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如简化持仓限额指标类型、为期货公司子公司参与做市业务预留空间、明确持仓超限强行平仓的豁免情形等。同时,对于不宜在业务规则层面细化的操作性意见,通过完善相关业务指引和业务指南予以明确,如组合策略保证金具体操作流程、结算价格计算方法、持仓额度调整申请流程等。另外,对于在业务规则中已经做出明确规定但市场理解存在偏差的内容,将进一步加强解释说明工作,通过市场培训与投资者教育及规则解读等途径,让市场参与人准确理解。
上交所强调,股票期权是国际资本市场上基础性的、成熟的风险管理工具。发展股票期权业务,对于完善资本市场价格信号功能、丰富风险管理工具、提升资本市场定价效率、倡导价值投资和建设我国蓝筹市场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股票期权具备期货等其他产品无法实现的市场化风险转移功能,在丰富资本市场风险管理工具的同时,进一步完善了资本市场的产品结构,将全面促进参与机构的业务转型,极大提升行业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