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与港监会签署沪港通监管执法合作协议
- 发布时间:2014-10-18 07:13:33 来源:东方网 责任编辑:张明江
今天,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共同签署了《沪港通项目下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加强监管执法合作备忘录》。至此,内地与香港关于沪港通跨境监管合作的制度安排已完成。
《沪港通项目下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加强监管执法合作备忘录》由中国证监会主席肖钢与香港证监会主席唐家成共同签署。该备忘录的主要内容有以下7个方面:一是开展监管执法合作的目的、备忘录的效力。二是线索与调查信息通报机制。三是协助调查、联合调查的程序及有关安排。四是信息的使用,包括执法合作中有关信息的使用范围、信息保密有关要求。五是双方互为送达有关文书的安排。六是沪港通下协助执行有关安排。七是其他配套安排,包括投资者权益损害赔偿有关安排、信息发布的协调、磋商及定期联络机制、执法人员的实习、培训和交流等。
《沪港通项目下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加强监管执法合作备忘录》紧紧围绕有利于保护两地投资者合法权益这一中心任务,将双方以往在调查方面的合作拓展至线索与调查信息通报、协助调查和联合调查、送达、协助执行等全方位的合作。无论是为对方提供最充分的执法协助,还是双方建立违法违规线索和案件调查信息的通报共享机制,包括双方通过联合调查实现执法优势互补,拓展相互执行的合作空间,都充分体现了两地监管机构尽最大努力以最充分合作的方式打击跨境违法违规行为的态度和决心,防止不法分子通过监管套利规避制裁、获取不当利益,平等保护两地市场投资者。
沪港通监管执法合作备忘录的签署,为两地证监会在沪港通下的跨境监管和执法合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沪港通正式启动后,两地证监会将进一步完善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现和通报机制,提高调查合作的有效性,严厉打击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及其他跨境违法违规行为。双方还将加强执法人员交流与培训,不断提高跨境执法合作水平,确保两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均得到全面遵守和执行,维护沪港通健康平稳运行。
沪港通项目下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加强监管执法合作备忘录
为在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沪港通,包括沪股通和港股通两部分)试点中加强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促进两地股票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有效运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合称双方或两会)决定进一步加强监管执法合作。根据2014年4月10日两会《联合公告》,经协商一致,双方订立本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
第一章总则
一、目的
双方签署《备忘录》,旨在进一步完善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现和通报机制,开展有效的调查合作,以打击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及其他欺诈等跨境违法违规行为。双方将加强执法人员交流与培训,不断提高跨境执法合作水平,确保两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均得到全面遵守和执行。
二、效力
《备忘录》是对双方执法合作相关规定的补充,仅适用于沪港通下的执法合作。
双方在互信互谅、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在各自法律权限范围内尽可能为对方提供最充分的执法协助。
第二章线索与调查信息通报
双方在两会执法部门工作层面建立违法违规线索和案件调查信息的通报共享机制。
三、违法违规线索信息通报
一方发现对方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的,应在第一时间通报对方。通报的内容包括:
1、信息来源;
2、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
3、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资料。
四、调查信息通报
两会对跨境违法违规行为启动调查时,须向对方通报。
通报的内容包括:
1、案件性质及相关法律依据;
2、信息的来源;
3、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已知、相信存在或怀疑存在的相关信息);
4、其他相关资料。
接收方收到调查情况通报后,可按自身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向通报方反馈。
第三章调查
五、协助调查
双方在各自法律权限范围内,对一方提出的协助请求,给予及时、充分、有效的协助。协助提供的资料包括相关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等。
当发生需要紧急协助的案件时,一方将立即通知对方,并就案件的紧急性进行解释,另一方将提供紧急协助。
六、联合调查
遇涉及两地的重大紧急案件时,或涉嫌违法主体、证人或证据处于双方管辖区,双方可启动联合调查程序。通过联合调查,双方充分利用各自调查手段,实现执法优势互补,严厉打击两地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 有效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启动联合调查时将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违法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发生地、投资者所在地、证据所在地、证人所在地、违法主体所在地、资产所在地、双方可采取的制裁及补救措施、其他与涉嫌违法主体或违法行为相关的因素。
双方启动联合调查后,应成立联合调查组,明确联合调查组成员,保证信息共享畅通。联合调查组将在决定启动联合调查三周内召开协调会议,编制调查方案,明确双方调查职责,协调证据搜集,协商有关制裁和补救措施。
第四章信息使用
七、使用范围
双方开展跨境执法合作必须遵循各自辖区内现行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双方可按照协助请求中列明的目的或协助请求所述用途,使用由对方提供的非公开信息及文件。
如一方欲将另一方所获得的信息用于其他用途,须获得被请求方的同意。双方将积极提供便利和支持,配合对方使用本方提供的信息。
八、信息保密
两会对所获取的文件资料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对根据《备忘录》提出的请求及相关事项予以保密。
第五章送达
九、双方可互为送达有关文书
(一)文书范围
双方可为对方送达或递交法律或其他文书。
(二)请求送达条件
请求送达方应以书面方式提出送达请求,并提供被送达人的中文/英文姓名/名称、详细联络方式及地址。
(三)送达结果反馈
代为送达方应就送达结果向请求送达方进行书面反馈。送达反馈函应就请求代为送达的事项逐一进行回复,并提供与代为送达相关的文件原件。确实无法送达的需说明理由。
第六章协助执行
十、协助执行
双方认可在沪港通项下协助执行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执行领域加强合作,并视情形进一步调整合作策略。双方将在协助执行对方所作出的行政处罚方面拓展合作空间,并共同研究推动两地自律监管措施的执行互认问题。
双方将尽最大努力以最充分合作的方式打击跨境违法违规行为,防止不法分子通过监管套利规避制裁,获取不当利益。
第七章其他
十一、投资者权益损害赔偿
双方针对损害两地市场投资者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采取执法行动时,应将有利于保护两地投资者利益作为首要考虑的原则。
两会应致力于实现两地市场投资者得到同等的法律保护。在追偿包括民事赔偿在内的任何形式的赔偿时,监管机构应依法支持将两地市场的受害人均纳入赔偿范围,对两地市场投资者提供平等保护。
十二、信息发布
执法合作中涉及新闻发布等事项,双方应保证两会新闻发布内容与时间的一致性。
十三、磋商及定期联络
两会将每三个月举办一次定期联络会议,主要就两地间跨境执法合作进展、两会共同关心的或涉及共同利益的议题进行讨论磋商。此外,双方均可根据跨境执法合作开展的实际情况,启动临时磋商程序,以促进《备忘录》的执行及解决可能出现的任何问题。
如工作层面人员未能对《备忘录》下的事项形成一致意见,由双方执法部门主管作出决定。
十四、加强执法人员实习、培训和交流
两会将进一步加強双方互派执法人员实习、培训和交流。
十五、联络人员
双方应通过指定联络人提出协助请求或通报信息。变更联络人时,一方应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
十六、所用文字及生效
本备忘录同时采用中英文两种文字。中文文本是官方文本,英文文本已经双方同意。
本备忘录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于2014年10 月17日签署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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