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上市公司失信须用重典
- 发布时间:2015-12-30 07:24: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责任编辑:杨菲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央行等22家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简称《备忘录》)。《备忘录》围绕融资、投资、股权激励、日常经营等商事活动,规定了16项惩戒措施。笔者认为,22个部委首次联合签署的主要针对上市公司的惩戒《备忘录》将对加快资本市场的诚信建设具有重要影响,同时,也对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我国资本市场经过20多年的发展,规模不断扩大,制度也越来越健全,但客观来看,诚信水平却没有明显进步。失信行为不断发生,花样繁多,甚至还“与时俱进”。根据证监会发布的信息,2014年资本市场存在违法失信记录的机构总计394家,人员总计1080人。
从目前来看,新股发行时的PE腐败、利润造假,上市后的虚假信息披露,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以及二级市场交易中的不规范行为等,都令广大投资者感到不满。失信行为的大量存在,不仅污染了市场的环境,也挫伤了投资者的信心,成为资本市场发展的主要瓶颈之一。
我们也看到,监管部门为打造一个更加诚信的资本市场也是煞费苦心。2013年12月份,证监会颁布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 ,随后于2014年2月份启动了承诺及履行监管专项治理活动。2014年12月26日,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启动运行。随着监管指引的实施以及专项治理活动的展开,不履行承诺、无法履行却乱承诺等不正常现象也随之减少。
然而,仅仅靠一个部门很难彻底解决我国资本市场的诚信问题。正如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姜洋所言,证监会及交易所的监管执法,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以及相关责任主体的制裁效果并不明显,有所局限,存在信息孤岛。
因此,此次签署《备忘录》的部门多达22个,不仅有国家发展改革委、央行等国家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还包括海关总署、国税总局、银监会、外汇局等,主要目的就是打破“信息孤岛”。通过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可以对违法失信当事人实施联动约束和惩戒,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联合约束等手段,有效发挥多项措施“组合拳”的威力,实现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诚信约束。
与此同时,我们也要清醒的认识到,市场诚信水平要有实质性的提高,也是一个系统性、长期性的任务,除了建立联合惩戒机制,还需要在法律保障和市场诚信理念建设等方面逐步加强。
要让失信者真正感到“疼”,离不开法律的强约束。只有在立法中体现诚信的导向,不断完善相关法律;在司法中坚持公平公正,严格依照适用法律;对于生效判决,坚决依法执行,不打“法律白条”,才能守住法治这一社会诚信的重要防线。
此外,诚信水平的提高,还需要培育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健康的股市文化。诚信缺失在许多领域都存在,不单单是资本市场的问题。无论是从整个社会发展,还是从资本市场来看,当下都处于一个转型期,法律法规不完善,成熟的诚信文化和投资理念都还没有形成。因此,促进市场主体自觉树立守法诚信意识也是当前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
治理失信必须要用重典,要让失信者“寸步难行”,为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