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网站于昨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6号)显示,经查明,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而浦”,600983.SH)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编制虚假的销售订单并确认收入以及提前确认未发货的订单收入,虚增2016年度营业收入和利润
2016年12月,惠而浦销售、营销财务和物流部门部分员工违反规定,编制虚假的销售订单并在物流管理系统中将该订单标注为已发货且客户已签收,再由财务部门据此确认收入,同时,提前确认未发货的订单收入,导致惠而浦2016年年度报告营业收入虚增7208.07万元,利润虚增1638.40万元。
二、少记销售折扣,虚增2015年度和2016年度营业收入和利润
惠而浦在产品销售中会提供给客户不同形式的销售折扣,销售折扣为营业收入的抵减项。销售折扣一般由双方协商一致确认,如有未协商一致的销售折扣,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惠而浦应在年底时进行预提。2015年度和2016年度,惠而浦未确认也未预提相应费用的销售折扣金额分别为1.24亿元、4398.04万元,导致其2015年度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1.24亿元、2016年度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4398.04万元。
三、延迟确认销售费用,虚增2015年度和2016年度利润
惠而浦通过淘宝平台销售产品时产生的应付淘宝费用未及时确认,由此导致该部分销售费用确认滞后。2015年度惠而浦少记应付淘宝平台销售费用714.41万元,虚增利润714.41万元;2016年度少记应付淘宝平台销售费用1802.16万元,虚增利润1802.16万元。
四、收入跨期确认,导致少记2015年度营业收入和利润,多记2016年度营业收入和利润
惠而浦在2015年度将部分客户已签收的产品销售收入延迟在2016年度确认,并在2016年度将部分客户尚未签收的产品销售提前在2016年度确认收入,导致2015年度营业收入少记3608.02万元,利润少记1357.52万元;2016年度营业收入虚增4099.69万元,利润虚增600.08万元。
五、少记营业成本,虚增2016年度利润
2016年一季度,惠而浦IT部门排查发现财务系统故障导致营业成本多结转2034.25万元,财务部门根据IT部门提供的数据将营业成本相应调减2034.25万元,后期IT部门在解决系统问题后,原因财务系统故障导致的多结转的营业成本已恢复,而财务部门未将前期调减的营业成本及时冲销,导致其2016年度营业成本少记2034.25万元,利润虚增2034.25万元。
综上,惠而浦通过编制虚假的销售订单并确认收入、提前确认未发货的订单收入、少记销售折扣、延迟确认销售费用、收入跨期确认、少记营业成本等方式,累计虚增2015年度、2016年度营业收入分别为8829.14万元、1.57亿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1.3%、2.27%,累计虚增2015年度、2016年度利润分别为1.18亿元、1.05亿元,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21.44%、23.23%。
安徽证监局注意到,公司上述违法事实由公司内部自查发现。公司自查发现相关问题后,及时向监管部门和交易所报告并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同时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独立调查。公司确定相关违法事实后,及时纠正自身违法行为,审议并发布重大会计差错更正议案,公告的会计差错更正情况与安徽证监局调查结果一致。
安徽证监局认为,惠而浦作为上市公司,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披露的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等相关规定,时任公司董事长、总裁金友华,全面负责公司生产经营活动(2016年9月至12月期间直接代管销售),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公司董事、首席财务官江慧玲、时任公司董事、首席财务官George Wong、时任公司副总裁章荣中、时任公司副总裁黄秋宏是其他责任人员。
安徽证监局判定,惠而浦自查发现公司违法行为后及时报告,并纠正自身违法行为,减轻相关危害后果,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依法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故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惠而浦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金友华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对江慧玲、George Wong、章荣中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对其他责任人员张智、黄秋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惠而浦总部位于美国密歇根州奔腾港,在世界各地拥有共计70家生产基地、研发中心、设计中心,旗下拥有的品牌中有7个品牌的年销售收入超过10亿美元。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拥有惠而浦、帝度、荣事达等品牌,业务遍及全球40多个国家和地区,涵盖冰箱、洗衣机等白色家电及厨房电器、生活电器等产品线;惠而浦全球研发中心及中国总部已经于2018年5月24日在安徽合肥正式启用。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3月30日,注册资本7.66亿元,于2004年7月27日在上交所挂牌,艾小明为法定代表人、总裁,吴胜波为董事长,截至2020年3月31日,惠而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3.91亿股,持股比例51%。
当事人金友华自2008年1月8日至2017年12月29日连任惠而浦4届董事长;江慧玲自2015年12月11日至2016年6月15日任第5届董事;George Wong自2016年6月16日至2017年6月8日任第6届董事;张智自2003年9月4日至2008年3月21日任2届董事。
惠而浦2015年年报显示,公司报告期内实现营收54.68亿元,同比减少0.67%;归母净利润实现3.67亿元,同比增长24.90%;扣非净利润实现2.44亿元,同比减少8.33%;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实现7.35亿元,同比增长438.08%。
公司2016年年报显示,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收69.31亿元,同比增长2.40%;归母净利润实现3.72亿元,同比减少15.52%;扣非净利润实现1.63亿元,同比减少32.99%;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实现10.61亿元,同比增长18.09%。
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6号
当事人: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而浦),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金友华,男,1965年10月出生,时任惠而浦董事长、总裁,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江慧玲,女,1972年1月出生,时任惠而浦董事、首席财务官,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George Wong,男,英国籍,护照号码52XXXXX23,时任惠而浦董事、首席财务官。
章荣中,男,1967年6月出生,时任惠而浦副总裁,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张智,男,1970年2月出生,时任惠而浦副总裁,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黄秋宏,男,1981年9月出生,时任惠而浦副总裁,住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依法对惠而浦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惠而浦违法事实如下:
一、编制虚假的销售订单并确认收入以及提前确认未发货的订单收入,虚增2016年度营业收入和利润
2016年12月,惠而浦销售、营销财务和物流部门部分员工违反规定,编制虚假的销售订单并在物流管理系统中将该订单标注为已发货且客户已签收,再由财务部门据此确认收入,同时,提前确认未发货的订单收入,导致惠而浦2016年年度报告营业收入虚增72,080,696.00元,利润虚增16,383,955.66元。
二、少记销售折扣,虚增2015年度和2016年度营业收入和利润
惠而浦在产品销售中会提供给客户不同形式的销售折扣,销售折扣为营业收入的抵减项。销售折扣一般由双方协商一致确认,如有未协商一致的销售折扣,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惠而浦应在年底时进行预提。2015年度和2016年度,惠而浦未确认也未预提相应费用的销售折扣金额分别为124,371,688.12元、43,980,407.72元,导致其2015年度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124,371,688.12元、2016年度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43,980,407.72元。
三、延迟确认销售费用,虚增2015年度和2016年度利润
惠而浦通过淘宝平台销售产品时产生的应付淘宝费用未及时确认,由此导致该部分销售费用确认滞后。2015年度惠而浦少记应付淘宝平台销售费用7,144,145.36元,虚增利润7,144,145.36元;2016年度少记应付淘宝平台销售费用18,021,590.83元,虚增利润18,021,590.83元。
四、收入跨期确认,导致少记2015年度营业收入和利润,多记2016年度营业收入和利润
惠而浦在2015年度将部分客户已签收的产品销售收入延迟在2016年度确认,并在2016年度将部分客户尚未签收的产品销售提前在2016年度确认收入,导致2015年度营业收入少记36,080,240.18元,利润少记13,575,199.93元;2016年度营业收入虚增40,996,941.80元,利润虚增6,000,808.62元。
五、少记营业成本,虚增2016年度利润
2016年一季度,惠而浦IT部门排查发现财务系统故障导致营业成本多结转20,342,500.00元,财务部门根据IT部门提供的数据将营业成本相应调减20,342,500.00元,后期IT部门在解决系统问题后,原因财务系统故障导致的多结转的营业成本已恢复,而财务部门未将前期调减的营业成本及时冲销,导致其2016年度营业成本少记20,342,500.00元,利润虚增20,342,500.00元。
惠而浦通过编制虚假的销售订单并确认收入、提前确认未发货的订单收入、少记销售折扣、延迟确认销售费用、收入跨期确认、少记营业成本等方式,累计虚增2015年度、2016年度营业收入分别为88,291,447.94元、157,058,045.52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1.3%、2.27%,累计虚增2015年度、2016年度利润分别为117,940,633.55元、104,729,262.83元,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21.44%、23.23%。
本案中,公司上述违法事实由公司内部自查发现。公司自查发现相关问题后,及时向监管部门和交易所报告并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同时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独立调查。公司确定相关违法事实后,及时纠正自身违法行为,审议并发布重大会计差错更正议案,公告的会计差错更正情况与我局调查结果一致。
以上违法事实,有惠而浦相关公告、定期报告、相关会议纪要、决议、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销售清单、挪库清单、对账单、明细账等单据、相关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认为,惠而浦作为上市公司,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披露的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金友华,时任公司董事长、总裁,全面负责公司生产经营活动(2016年9月至12月期间直接代管销售),在公司2015年、2016年年度报告董事会审议时投赞成票,且知悉公司物流部门长期提前制单行为。江慧玲,时任公司董事、首席财务官,分管公司财务工作,在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董事会审议时投赞成票。George Wong,时任公司董事、首席财务官,分管公司财务工作,在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董事会审议时投赞成票。章荣中,时任公司副总裁,分管公司营销工作,知悉公司物流部门长期提前制单行为,签署2015年、2016年年度报告书面确认意见。张智,时任公司副总裁,知悉公司物流部门长期提前制单行为,签署2015年年度报告书面确认意见,未签署2016年年度报告书面确认意见(应签)。黄秋宏,时任公司副总裁,未审议2015、2016年年报内容,未签署2015年、2016年年度报告书面确认意见(应签)。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上述人员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等相关规定,对于惠而浦信息披露违法行为,金友华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江慧玲、George Wong、章荣中、张智、黄秋宏是其他责任人员。
本案中,惠而浦自查发现公司违法行为后,及时向我局报告,并纠正自身违法行为,减轻相关危害后果,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我局依法对本案当事人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惠而浦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金友华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三、对其他责任人员江慧玲、George Wong、章荣中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四、对其他责任人员张智、黄秋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0年7月30日
(责任编辑:张倩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