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维股份大股东三年占用资金超27.5亿元一案近日有了结果。
23日晚,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维维股份)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被给予警告并罚款50万元;维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维维集团)被给予警告,并罚款60万元;含维维股份董事长杨启典在内的17人被罚5-30万元不等。
维维股份公告截图
5月6日,维维股份公告,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公司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维维集团2017年1月至2019年8月为维维股份的控股股东。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在2017年半年报、2017年年报、2018年半年报、2018年年报、2019年半年报的报告期内,维维集团构成维维股份的关联法人。
公告称,经查,2017-2019年,维维股份或其子公司维维六朝松面粉产业有限公司、维维粮仓粮食储运有限公司,通过支付货款的方式将资金划转至徐州正禾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密山金源油脂油料有限公司等6家中间方,通过中间方将资金划转至维维集团。上述资金划拨不是基于真实业务发生,实质构成维维集团对维维股份资金的非经营性占用。
经统计,2017年,维维集团全年累计占用7.029亿元,占维维股份2016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6.42%,其中1-6月累计占用4.77亿元,当年归还5.299亿元,期末占用余额1.73亿元。2018年,维维集团全年累计占用8.968亿元,占维维股份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32.98%,其中1-6月累计占用5.5132亿元,当年归还6.468亿元,期末占用余额2.5亿元。2019年,维维集团全年累计占用11.5365亿元,占维维股份2018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43.55%,占用全部发生在上半年,当年全部归还。
公告表示,上述资金占用事项由维维集团总经理崔超、财务总监宋晓梅组织策划并向维维股份下达指令,维维股份财务负责人张明扬具体组织实施。
公告称,维维集团作为控股股东,指使维维股份从事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违法情形。维维集团总经理崔超、财务总监宋晓梅组织策划了资金占用事项,为维维集团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对此,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决定,对维维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对维维集团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维维股份董事长杨启典在内的17人罚款5-30万元不等。累计被处罚320万元。
(责任编辑:朱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