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波精达(603088.SH)披露的公告显示,公司实控人郑良才、郑功、徐俭芬及其一致行动人宁波成形控股有限公司、宁波广达投资有限公司、宁波精微投资有限公司明知相关股份处于限售期内仍筹划控制权转让事项,且未及时就上述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被上交所公开谴责。
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2019年9月6日,宁波精达披露公告称,2016年9月,郑良才等6名股东与广州亿合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待郑良才等6名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解除限售后,将向广州亿合转让合计占公司总股本45.09%的股份。上述交易完成后,广州亿合将变更为宁波精达实际控制人。此后,双方分别于2016年11月、12月和2017年12月签订了3份补充协议,广州亿合共已支付股份转让部分定金合计2.2亿元。
对于上述行为,作为上市保荐机构的海通证券在《关于对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专项核查意见中表示,在持续督导期内及期后,公司实际控制人从未告知保荐机构上述控制权转让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实际控制人前期筹划出售控制权的过程、结果并不知情。
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宁波精达主要业务为换热器装备和精密压力机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公司于2014年11月11日在上交所上市,发行价格为8.57元/股。
宁波精达上市时披露的公告书显示,公司上市发行股份数量为200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71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37亿元,分别用于“年产240台高速精密压力机生产线建设项目”、“年扩产310台空调换热器装备技术改造项目”、“工程技术研发中心项目”。
宁波精达的发行费用总计3476.30万元,其中支付给保荐机构海通证券的承销及保荐费用2400.00万元,支付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费用105.75万元,支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审计费用583.77万元。
海通证券在对宁波精达的发行保荐书中称,保荐机构本着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精神,对发行人的发行条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发展前景等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和审慎的核查。发行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相关要求。发行人内部管理良好,业务运行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已具备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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