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纸刘某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涉案中的刘某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受贿罪于同年5月17日被留置,因涉嫌犯诈骗罪于同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7月24日被逮捕。
值得一提的是,在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还牵出上市公司正泰电器旗下的控股公司——浙江正泰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裁定书中指出,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审理江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犯受贿、诈骗罪一案,于2020年3月20日作出(2019)浙0881刑初36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检察机关、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2年4月至2016年4月期间,被告人刘连土担任原衢州市林业局法规与产业处处长,负责协调全市林业对外交流合作、招商引资工作。2014年3月,时任衢州市林业局副局长的吴某2安排刘某负责浙江正泰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泰新能源公司)光伏项目招商引资工作,具体包括协调衢州市各县(市、区)林业部门寻找正泰新能源公司投资光伏项目所需用地。同年4月28日,刘某到江山市走访企业,江山市林业局副书记方某、产业科科长姜某及浙江御园珍惜植物开发有限公司法人李某2等人陪同。期间,李某2提及近期有很多人在找农光互补的相关项目,刘某便提出正泰新能源公司正在找光伏发电项目合适的土地,其手头有相关资料。李某2对此比较感兴趣便提出想到刘某处拿资料,刘某答应。次日,李某2到刘某办公室拿到了正泰新能源公司光伏项目的相关资料,并交于江山市林业局产业科。之后,李某2及江山市林业局干部姜某、周某等人认为江山市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业公司)在江山市块土地比较合适,便找到绿业公司负责人陈某商谈。因陈某对该项目也比较感兴趣,便由李某2联系刘某,让刘某通知正泰新能源公司派人来考察。
2014年5月13日,刘某带着正泰新能源公司副总裁李某1、技术总监沈某等人来到江山市林业局。由江山市林业局干部方某、姜某带领李某1、沈某等人到绿业公司的土地进行实地考察。刘某中途离开。考察后,正泰新能源公司认为该土地适合项目用地,便确定了投资意向。之后,在江山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落实由江山市林业局牵头成立工作小组,负责项目的招商引资落实工作。最终在江山市林业局等部门的服务保障下,正泰新能源公司光伏项目在江山顺利落地。
2016年7月,刘某向正泰新能源公司李某1等人不断索要20万元土地信息费,正泰新能源公司考虑到刘某的身份,最终同意给刘某10万元。后刘某通过他人账户收受正泰新能源公司10万元。
2018年5月,刘某再次起意向正泰新能源公司索要财物,便联系李某1,向其提出要1000万元的找地费,被李某1拒绝。刘某便授意其外甥洪飞、吴承民(均已判决)及其朋友童某、李某3以找地人的名义向刘某出具主要内容为“2014年受刘某委托为光伏项目找地,要求给予奖励”的诉求信。洪飞等人在明知诉求信内容不实的情况下,仍向刘某出具。后刘某以江山项目落地牵头人的名义向正泰新能源公司谎称其于2014年牵头组建了由吴承民、洪飞、李某3等人组成的社会招商组,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费用,通过社会力量考察土地、弄清土地产权、理顺社会关系,要求正泰新能源公司给予项目前期工作人员业务费用和奖励,并向正泰新能源公司提供了前述诉求信。期间,刘某除以打电话、发短信等方式骚扰正泰新能源公司高管外,还唆使洪飞等人以找地人身份至衢州市林业局反映诉求,并先后两次带领洪飞等人至正泰新能源公司总部要求给予找地奖励。2018年10月7日,正泰新能源公司因不甚其烦,同时对刘某所提到的委托他人找地一事无法核实,给了刘某现金50万元。刘某将该笔款项用于归还其自身债务、信用卡还款等。之后,刘某仍欲壑难填,以频繁打电话、发短信的方式骚扰正泰集团及正泰新能源公司高管,要求再次支付找地奖励。2019年3月13日,李某1等人向江山市公安局报案。现正泰新能源公司对刘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据此,原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0元,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40000元;对刘某未退出的受贿犯罪所得100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对未退出的诈骗犯罪所得500000元,予以追缴,发还给被害单位浙江正泰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上诉人刘某上诉称:1.帮助正泰公司找地非其职务行为,正泰公司支付的10万元属劳务费,其不构成受贿罪;2.其确实为正泰公司找过地,并未虚构相关事实,正泰公司支付50万元并非因为相信吴承民、洪飞是真实找地人,而是出于对其经济困难的人道主义帮助和避免其继续打电话、发短信等,实际并未受骗,不构成诈骗罪。
但检察机关认为:1.刘某基于其林业局法规处处长的身份向正泰公司索要10万元好处费,应认定为受贿罪。2.2018年,因刘某听说其他项目有高额路桥费,其不顾并没有承担项目落实工作和相应责任,伙同洪飞、吴承民,共同虚构了上述人员找地的事实,以此为名向正泰公司索要1000万(后降到120万)找地费的行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导致正泰公司受骗后给付50万元,应认定为诈骗罪。综上,本案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终法院认为,上诉人刘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伙同他人共同诈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上诉人刘某在判决宣告之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害单位对刘某表示谅解,可对其所犯诈骗罪部分酌情从轻处罚。
天眼查信息显示,浙江正泰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2009年10月16日在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仇展炜,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生产:光伏发电系统及光伏建筑一体化产品;技术开发等。其第一大股东为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正泰电器 股票代码:601877),正泰电器持有浙江正泰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92.04%的股份。
相关资料显示,正泰电器成立于1997年,成立之初即专注低压电器生产与销售,2010年登陆A股市场。2016年正泰电器耗资93.71亿元,通过发行股份结合现金收购的方式,收购了浙江正泰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正泰新能源)股权,正泰电器也由此变为“低压电器+光伏”双轮驱动的业务模式。
数据显示,2019年公司营业收入为302.26亿元,同比增长10.23%;归母净利润为37.62亿元,同比增长4.74%,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49.99亿元,同比增长72.38%;基本每股收益为1.75元。
(责任编辑:朱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