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网站28日公告,长春普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后文简称“普华制药”)总经理黄林青因泄露内幕信息被罚500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8年5月24日,黄林青和杨某请卢某帮助为长春普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华制药)寻找买家,卢某向黄林青推荐了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药控股)。2018年5月下旬,吉药控股副总经理王某恒请卢某帮忙找项目。卢某向王某恒推荐了普华制药。2018年5月30日,黄林青与吉药控股董事长孙某见面,就相关情况进行了交流。2018年6月11日,吉药控股、普华制药双方签署了意向协议。2018年6月12日,吉药控股发布了关于重大事项停牌的公告。吉药控股2018年6月12日公告发布的拟收购普华制药的事项,符合内幕信息构成要件,即重大性和未公开性,在公布前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的重大事件,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18年5月30日,公开于2018年6月12日。
黄林青作为普华制药总经理,实际参加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全过程,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七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7号)第四十一条规定,黄林青属于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
处罚决定书指出,2018年6月10日16时28分黄某鹏(手机号码138xxxxx108)与黄林青电话(手机号码158xxxxx138)联系,电话中黄林青告知黄某鹏明天(6月11日)将去吉药控股谈重组事宜。黄某鹏获知吉药控股重组事项后,实际从事了买入“吉药控股”股票的证券交易活动。以上事实,有相关公告、当事人通讯记录、涉案人员询问笔录、资金流水、交易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处罚决定书表示,黄林青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泄露内幕信息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黑龙江证监局决定:对黄林青处以50000元的罚款。
官网信息显示,长春普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始建于1997年11月,主要从事中成药、化学药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是吉林省高新技术企业、GMP认证企业。公司产品涉及五官科、皮肤科、肌肉-骨骼系统疾病、心脑血管疾病、呼吸系统疾病等多个医疗领域,涵盖了滴眼剂、膏剂、小容量注射剂、滴丸剂、片剂、胶囊剂、颗粒剂、原料药等剂型。
图片来源:天眼查
天眼查提供信息显示,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普华制药99.87%股权。另据wind提供信息,普华制药曾于2014年10月、2016年8月、2017年12月3次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但截至目前IPO进程已终止。
(责任编辑:朱赫)